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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科翔详情
基金科翔(184713)

    扩募协调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扩募已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扩募风险。
    
    
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科翔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科翔
    基金规模:281,211,609份基金单位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 4713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扩募总数量:518,788,391份基金单位
    其中:
    发起人认购数量:2532万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数量:493,468,391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1:1.7547938
    扩募后基金总份额:8亿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单位基金净值加0.01元扩募
发行费用计算。
    持有人配售价格:1.01元/每份基金单位,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权益登记日:2001年6月29日
    除权基准日:2001年7月2日
    持有人配售及发起人认购日期:2001年7月3日至2001年7月10日
    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认购持有人配售余额日期:
    2001年7月11日至2001年7月12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扩募协调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1年6月25日
    本次扩募由发起人认购2532万份基金单位,以现有总基金份额281,211,609为基
数,向发起人配售2532万份份,按1:1.7547938的比例向基金持有人配售 493, 468
,391份;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 由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全部
认购。
    本次扩募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8年12月13日。
    
    
一、绪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原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和南
方基金2000年度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2001]11号文件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该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二、释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科翔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          指《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科翔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              指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持有人              指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科翔基金持有人
    协调人              指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1、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3年5月21日
    2、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余
    注册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东楼15、16楼
    注册资本:13.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设立日期:1984年12月19日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8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二)基金扩募协调人
    名称: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
     联系人:何宽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中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528室
     法定代表人:齐瑞清
    联系电话:010-68568529
    传真:010-68568528
     经办律师:齐瑞清、冀宗儒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513号建银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俞俊雄
    联系电话:020-83606070
    传真:020-836062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曾妍
    
    
四、本次扩募背景

    (一) 本基金是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和南方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本次扩
募于2000经原各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1]11号文件批准。
    (二) 基金扩募原因
    1、本基金扩募后,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应
用更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更高回报。
    2、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对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的投资具有增值快, 投资
收益率高的特性,但同时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基金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建立有效的
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更为稳定的回报。
    
    
五、法律意见

    中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基金扩募出具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基金扩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扩募方案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份额281,211,609份为基数,共需配售518,788,391份,其中
发起人认购2532万份,其余按1:1.7547938 的比例向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持有人
配售,向持有人共配售基金493,468,391份;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 由以商业保险公
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全部认购。
    (一)扩募对象: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本基金发起人、
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持有人配售数量:493,468,391份基金单位
    基金发起人认购数量:2532万份
    (二)扩募价格:
    本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起人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扩募
费用计算。
    持有人配售价格:1.01元/每份基金单位,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
    (三) 扩募方式:
    本次扩募首先由基金发起人认购2532万份基金单位, 然后以现有基金总份额为
基数,按1:1.7547938的比例向2001年6月29日(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
金科翔持有人配售493,468,391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放弃配售部分由以商业保
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认购。
    (四) 权益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2001年6月29日
    除权基准日: 2001年7月2日
    (五) 本次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次扩募后,本基金基金单位总额达到8亿份基金单位, 扩募前后基金份额变动
如下:

                                                  (单位:份基金单位)
     项目         扩募前份额   配售增加份额    扩募后份额  比例(%)
    发起人份额              0     25,320,000     25,320,000    3.17
    社会公众份额  281,211,609    493,468,391    774,680,000   96.83
    总份额        281,211,609    518,788,391    800,000,000     100

    
    
七、本次扩募认购办法

    (一)认购缴款日期
    基金持有人及发起人认购缴款起止日期:2001年7月3日至2001年7月10日,逾期
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商业保险公司及发起人认购剩余部分缴款起止日期:2001年7月11日至2001年7
月12日
    (二)缴款地点
    基金持有人认购缴款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科翔基金托管券商营
业网点
    基金发起人认购缴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
    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认购余额部分缴款地点: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缴款办法
    1、基金持有人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帐户卡认购基金。 认购时填写认购简
称“科翔配售”买入单,交易代码:8713,每基金单位1.01元, 认购限额为其在权益
登记日截止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乘以1. 7547938 后取整数部分。 若基金持有人在
2001年7月2日至7月10日办理了“基金科翔”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
    2、发起人认购部分
    发起人认购款项直接划入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
    3、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认购剩余部分的缴款方式
    (1 )持有人配售后的剩余部分由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及基金发
起人认购,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必须为100万基金单位以上且必须为100 万基
金单位的整数倍,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3%,即2400万基金单位。 商业
保险公司的申购上限为本基金扩募后总份额的10%,即8000万份基金单位。
    (2)机构投资者及发起人认购剩余部分必须进行全额预缴款,即所有认购款项
必须在2001年7月12日17 时前到达扩募协调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户名: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帐号:427-01-870-00001809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州
分行花园支行     ),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确保资金准时抵达。
    (3 )若机构投资者和基金发起人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持有人配售后的剩余基金
份额,则按比例配售。若机构投资者认购不足,则发起人应认购全部余额。
    (4 )机构投资者的获配结果将由扩募协调人于其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工作
日内以传真方式进行通知, 未获配部份申购款将在其申购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开
始退款。
    
    
八、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基金本次扩募部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根
据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基金份额应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5%,发起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在基金
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方可流通。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1998]29号
文)的要求,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
(发起人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在本次扩募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份额超过3 %的
投资者可以参加配售,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并要求其在基金上市后六个月内调
整到规定比例。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科翔证券投资基金是积极成长型基金,  主要投资目标是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
前景的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组合投资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
努力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将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包括:信息产业(如:通讯、软件、网络、传媒、 信息
服务等)、计算机和电子产品制造业、生物技术、医药和健康服务业、新材料、 新
能源、新兴农业、环境保护及运用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等。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3)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内部设立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研究人员提供各类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投资
部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集中
交易室执行具体交易指令,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决策程序等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等不会违反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五) 基金经理
    陈志民先生,现年30岁,硕士,具有5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基金科翔基金经理。
    (六) 投资组合
    本基金由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和南方基金合并而成, 合并前两只基金的资产全部
为货币资产。本基金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
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
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
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存在风险,欲投资本基金还应特别注意扩募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 财
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及操作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有影响。操作风险是在本基金管理人
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而引致的对基金资产的损
失。
    (三)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四)扩募风险
    本基金扩募时将优先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配售。基金管理人特
别提醒投资者:
    (1)由于本基金拟分别扩募至8亿基金单位, 如基金持有人欲维持所持基金份
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变,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2)如基金以低于权益登记日收盘的价格扩募,而基金持有人因故未足额认购
扩募时向其优先配售的基金单位,除权后可能蒙受一定损失;
    (3)基金规模对基金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扩募对基金价
格的潜在影响。
    
    
十一、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等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
酬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帐户及证券
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指申购的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若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 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 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年率高于同期银行
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
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本
基金扩募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
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 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
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
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调整后期
初资产净值;
    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深证综指年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
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 ×80 %+同期国
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十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十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 若可以提取基金业绩报
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基金费用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
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必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在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出台后,将遵照新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 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
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比例、分配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并公告。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 及基金投资
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5、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6、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无需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 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本基金经理的变更;
    4、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5、管理公司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7、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1、其他重大事项。
    (三)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基金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
    (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并就此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基金扩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项,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因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
的情况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发起人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前10天, 召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定审议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与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联系。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议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或律师事务所见
证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总额的基金持有
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于全体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
有相同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本基金首次扩募及续期已经原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南方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因此不需另行召开科翔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
    邮政编码:510075
    营业执照号:440000100132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年5月21日
    经营范围: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
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资
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财务状况: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余
    注册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东楼15、16楼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7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4年12月19 日
    经营范围:主营信托存贷款、投资业务、委托存贷款、投资业务、有价证券业
务、金融租赁业务、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业务、代理收付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
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境内外外汇借款、境内外汇放款,
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兼营在境内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等中国人民银行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的其它金融业务。
    财务状况: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连续盈利。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8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3、法定代表人:梁棠
    4、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8楼
    6、设立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 由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
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7、主要人员情况
    梁棠先生,董事长。1958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
校长,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积累了丰富的金融、证券领域的管理经验。
    叶俊英先生,董事兼总裁。1963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自1993年起, 担任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先后分管过投行、自营、研发、经纪、 债券及国际业
务,积累了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
    张优造先生,董事兼副总裁。1964年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广东证券
公司基金部总经理。
    罗永刚先生,董事。1965年生,工学硕士,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邢培强先生,董事。1953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
分行营业部、宣传部副部长,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商业处副处长。 现任天津信
托投资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王文灵先生,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大公国
际资信评估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共重庆市
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重庆红筹股筹备小组副组长。 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
    于克祥先生,董事。197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部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2年生,中国经贸界的资深专家, 曾任中国“复关”
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是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团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
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
    蒋火召  坪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生,美国宾西法尼亚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副教授,迈阿密大学教授、财务系主任,美国商品期货交易
委员会高级官员,香港中文大学教授、财务系主任、亚太工商研究所所长。 现为香
港理工大学商业及资讯学院院长兼财务管理系讲座教授,香港证券学院董事、 香港
证券及期货委员会下属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协和建设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协和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时富数码金融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在投资策略、
资产定价、衍生工具和新兴资本市场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加拿大
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核心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EMBA和高级经理短期培训中心主任。深谙中外管理理论与实践, 是知名的管
理学专家。
    冼国明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开大学讲师、副教授、
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在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 国际
资本市场领域发表专著近10部, 是联合国贸发会议聘为参加该组织每年撰写《世界
投资报告》的唯一中国专家。
    张红娜女士,监事长。1954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副科长、非银处科长。现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暨南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坚先生,监事。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香港安财投
资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广东粤财信
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刘晓艳女士,督察员。1969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基金部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部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为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实现公司的
稳健、持续发展。本公司设置了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运作支持部、监察部、
综合管理部和集中交易室。此外, 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
门委员会。
    公司现有人员30名,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大
部分同时具有理工科和经济金融专业背景,主要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二)公司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按效力大小分为四个
层次: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构建公
司治理结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稽核制度、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四个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等。它
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1、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度的制度。大纲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业
务控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等;大纲还提出了控制环境和持续的控制检验问题。公司
致力于营造一个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控制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
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公司建立
持续的检验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从不同角度、 不同层面对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评,而且在必要时,拟请外部专家进行审评, 以确保公司
内控制度的适时性、有效性。
    2、在内部控制大纲的基础上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监察制度、稽核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
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
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
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规范公司和员工的
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提高管理水
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
容包括:部门职责,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
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制定监察制度。监察的职责
主要是作合规性检查。监察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管理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部
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基金契约的情况。
    稽核制度
    为了检查、评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定稽核制度。稽核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
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
    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强化职业操守,公司制定了员工守则和基金经理管理办法。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1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
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12条  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第15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6        货币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6        货币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总   计                    12000         100%        货币

    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要求,股权比例可作调整。
    第30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38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十七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条款适用于独立董事;
    (2)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3)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4)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 财务负
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5)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6)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 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董事职责;
    (7)不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兼任董事;
    (8)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5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或利用公司专有或保密的信息为个人
或其亲友谋利。
    第48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7名为非独立董事。
    第51条  下列事项需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和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审计事务;
    (2)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4)基金经理的任免;
    (5)公司董事报酬的预案;
    (6)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64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一名股东代表,一名为职工代表,一名为专家代表。
    第72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总经理由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或
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聘任,任期三年。
    副总经理、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 经出席董事会董事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并
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聘任,任期三年。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均可连选连任。董事(董事长和独立董事除外)可
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76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并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计划;
    (4)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7)制订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和福利保障方案;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督察员,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所有人员。
    (10)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
奖惩、升降级等措施;
    (1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对外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12)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81条  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 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董
事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与罢免。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
察员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穿越公司防火墙。
    第82条  督察员的职责包括:
    (1)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
完善健全、合法合规进行审查,若有漏洞应及时发现和补救;
    (2)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每月应
独立出具监察报告,报送总经理,并应中国证监会、董事长的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
董事长。
    (3)就在监察报告内重点针对的事项,向总经理作出汇报, 并应中国证监会、
董事长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董事长汇报;及时和妥善地解决有关问题, 监督改进
工作的执行情况;
    (4)充分合理地规划、控制和记录所执行的所有监察工作,并记录所涉及的时
间、发现的问题、结论及建议;
    (5)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提请公司领导层纠正,如提请无效,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84条  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核算相分离的制度,
    (2)公司设立监察部门,建立监察制度;
    (3)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4)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
    第86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或协议。
    第87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
人员。
    第91条  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限制: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转
让。其在基金存续期持有的份额其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现任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责任;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刘长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
    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 是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00年底,资产总计39,737亿元,
所有者权益1873.66亿元。17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工商银
行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截至2001年5月底,已经托管开元、金泰、
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和隆元等 11家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单位175亿份,托管基金资产总额超过280多亿元。
    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主要业务部门包括基金业务处、研究开发处、客户服务处、内控保障处、综合管理
处和基金销售登记中心,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44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收取托管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 本契
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除非基金托管人故意不
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
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
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的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扩募、续期和转型

    (一) 基金的扩募和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本基金是由原有的投资基金合并而来,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续期,该申请由中国
证监会审查批准。
    经本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授权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本基金的首次扩募和续期手续。
    (二) 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渐进开放式。
    本基金扩募期内或扩募期满时,待有关条件成熟,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转为开放式基金。
    
    
二十二、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
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划分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理费用后,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财务状况

    (一) 资产负债状况(截止2001年6月22日,单位:元)

    银行存款:                            8,426,888.38
    清算备付金:                        14,750,189.08
    股票投资:                           52,721,662.24
    债券投资:
    资产估值增值:                        -786,998.20
    其他应收款:                        218,722,003.24
    基金资产总值:                      293,833,744.74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8,176.15
    应付托管费:                             43,029.36
    其他应付款:                          8,515,339.33
    负债合计:                            8,816,544.84
    实收基金:                          281,211,609.00
    已实现净收益:                        4,577,048.36
    未分配收益:                             15,540.74
    未实现资本利得:                      -786,998.20
    持有人权益合计:                    285,017,199.90
    基金资产净值:                      285,017,199.90
    每份基金资产净值:                          1.0135

    注: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 重要财务事项
    1、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2、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资产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当天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前一交易日平
均价为准;未上市股票以发行价计算, 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
计利息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三) 资产净值估算方法:
    资产净值=实收基金+净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
    
    
二十四、重要事项揭示

    (一) 本次扩募的权益登记日为2001年6月29日, 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
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确认到帐的持有人,
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本次扩募基金持人认购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与权益登记日基金单位
净值可能不同,如持有人放弃认购,则扩募后的单位基金净值将发生变化, 其市场价
格也会相应调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证监基金字[2001]11号《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本次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8年12 月
13日止。
    
    
二十五、扩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扩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0]19号文)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
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号文)
    (三) 原广发投资基金二期和南方基金2000年7月11日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九) 科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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