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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公司基金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公司及其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如有投资者欲购买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1998年3月17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摘要
基金份数总额:20亿份 本次可流通份额:19.4亿份
基金公司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1998年4月7日
证券代码:500001 简称:“基金金泰”
一、基金概况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封闭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 15年。
基金发起人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和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7号文批准,全部20亿 基金单位,由发起人认购6,000万基金单位,其余194,000万基金单位于1998年3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1.01元人民币(含0.01元发行费用)。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工作已于1998年3月27日结束。
1998年3月27日,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公告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公开发行的19.4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20亿元,已于3月27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金泰基金专户”,本基金的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上市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1998年)第015号文]审核 同意,将于1998年4月7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20亿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19.4亿份,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中的3000万份,根据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一年后上市交易,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能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5%。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存续期15年(1998年3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结构:发起人持有6千万份,公众持有19.4亿份。
2.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 名称 份额(万份)
1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3300
2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900
3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900
4 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900
5 王玉芳 151.9
6 李明压 90.9
7 王桂明 77.1
8 熊菊兰 65.8
9 赵国华 59.6
10 徐菊珍 58.1
3.基金总持有人数为593810户。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简介
1.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商城路199号良友大厦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1992年10月
注册资本:10.19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营业务:承销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债券;有价证券抵押、贴现;开展基金业务,经营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投资业务;有价证券的代保管、过户、见证,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境外证券业务。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1995、1996 、1997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44亿元、1.61亿元和4.21亿元(正在审计中)。
2.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泽锦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内大街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3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营业务:金融和信托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担保见证业务;房地产投资业务等等。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3.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俭
注册地址:上海市香港路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6年8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营业务:金融和信托投资业务等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钟麓
注册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15—521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3年12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营业务:金融和信托投资业务,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房地产业务等等。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基金管理人简介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199号
邮编:200120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营业注册号:3100001005171
信息披露负责人:丁昌海
电话:021-6253153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文批准 ,由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家金融机构联合发起成立。
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目前设五个部门,分别是证券投资部、研究开发部、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下设立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证券投资的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程度和多项投资的比重,监督证券投资业务总体状况。
公司目前员工人数为25人,均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三年以上证券业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为80%,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内部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管理其他任何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简介
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廷焕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到1997年8月末, 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0,996亿元,成为国内第一家存款突破20,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到1996年末,全行总资产36,295亿元,所有者权益941亿元。13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总部,主要业务部门有交易监督部、资金清算部、核算管理部、内控保障部,在上海和深圳设托管分部。总部员工20人。中国工商银行除托管本基金外,同时托管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一)投资概况
1998年3月27日(周五),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公告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成立。公开发行的19.4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20亿元,已于3月27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金泰基金专户”,本基金的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1998年3月30日(周一)基金管理人开始基金的投资运 作。
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截止1998年4月3日
银行存款 1591841941.13元
股票投资 410318578.25元
国债投资 0元
股票投资以成本计价。
(二)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第一期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将按照规定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于规定期限内作出。
(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
本基金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四)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绩优股和高成长股,以保证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在股票投资组合中,将保留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根据市场变化,相机抉择,灵活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基金的收益。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在国债投资组合中,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将保持适当的比例。
在不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本基金契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有:
1.基金发起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3.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单位总数20亿份;每份面值1.00元,每份发行价格1.01元;基金存续期限15年(自1998年3月至2013年3月)。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发起人认购6,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194,000万份基金单位于1998年3月23日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发行对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 %。
(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订立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3. 投资决策: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出。
4.投资组合:本基金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5.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法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和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和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等权利。
基金发起人负有公告招募说明书、认购和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基金不能成立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并分摊有关费用等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运用基金资产、取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权利。
基金管理人负有诚信尽责地从事基金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基金利益、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按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会计资料、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等义务。
(九)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拥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得基金托管费等权利。
基金托管人负有诚信尽责地保管基金资产、控制保管风险、保护基金利益、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开设和保管基金资金帐户与证券帐户、从事基金清算交割、保守基金商业秘密、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会计资料、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等义务。
(十)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持有人拥有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状况并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时的剩余资产等权利。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持有人负有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等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依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的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包括: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 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决议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得以一定程序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被接管;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 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 管职责。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依一定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被接管;
(2)代表50%以上的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 职责;
(4)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 益。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主要有: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会计师费用、基金律师费用等。
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分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须经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
2.临时报告;
3.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
4.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 由基金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本基金契约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生效日起至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修改本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终止后,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1.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于1998年3月27日宣告成立,并正式运作。本 基金所针对的市场比较单一,国内的股市场和国债市场,市场风险较大,为了确保基金盈利增值的目标,管理人制定了“稳健为本,安全第一,精心操作,积极进取,力保增值”的运作方针。并制定了科学系统的基本操作内部控制规章制度,使基金一开始就纳入了良性运作的轨道。本管理人由于在基金筹建、发行过程中作了充分的准备和对市场的详尽调研,在这基础上有了一个对近期和中期发展的基本框架和较为准确的
判断,因此,从1998年3月27日正式运作起,就较好地把握住市场的机 遇,使本基金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基金管理人已经于1998年3月30日(周一)开始基金的投资运作, 目前基金运作情况正常。有关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年报、基金中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本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依据签署的《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受理托管金泰基金的全部资产,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七、财务状况
(一)基金公开发行的19.4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6,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20亿元,已于3月27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金泰基金专户”。并经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中洲(98)发字第065号]验资,验资全部到位。
(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以规定方式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财务状况如下:
1.资产负债状况
截止1998年4月3日
资产 2,036,359,629.44元
银行存款 1,591,841,941.13元
股票投资 410,318,578.25元
国债投资
其他资产 34,199,110.06元
其中:资产估值 11,985,166.51元
其他应收款 22,213,943.55元
负债 1,432,606.23元
应付管理人费 961,485.04元
应付托管人费 96,148.48元
应付交易费用 374,972.71元
持有人权益 2,034,927,023.21元
资产净值 2,034,927,023.21元
**实收基金 20亿元
基金公积 1070万元
净收益 12,241,856.70元
未实现资本利得 11,985,166.51元
每份基金资产净值 1.0175元
注:1)其他应收款包括应收银行利息(申购资金利息)、交易清算保证金和应收发行费用结算款,分别为11,263,943.55元、250,000元 和10,700,000元。
2)股票投资是以成本计价的。
3)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总发行费扣除上网发行费、发行协调人费、上市推荐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等入基金公积,计10,700,000元。
总发行费 20,000,000元
扣除:上网发行费 6,850,000元
发行协调人费 1,600,000元
上市推荐人费 700,000元
律师费 50,000元
会计师费 100,000元
入基金公积 10,700,000元
(2)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申购资金利息),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3)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估值方法:上市证券 以当天市场收盘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 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1)净资产=实收基金+基金公积+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其中:
实收基金 2000000000元
基金公积 10700000元
收益 12241856.70元
未实现资本利得11985166.51元
(2)基金公积为总发行费扣除上网发行费、发行协调人费、上市推 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共计 10700000元
(3)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申购资金利息)
(4)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当天市场收盘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 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
八、重要事项揭示
1.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份额(万份) 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比重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3,300 1.65%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900 0.45%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900 0.45%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900 0.45%
合计 6,000 3%
依据基金契约,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
2.本基金19.4亿份在1998年4月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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