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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必读: 我的投资与实践 有效利用基金资料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1)   (2) 暂停申购基金    暂停赎回基金    分红拆分基金    基金公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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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丰详情
银丰(500058)

    基金简称:基金银丰
    上市时间:2002年9月10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29.7亿份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代码:500058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愿就本公告书
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
司负责解释。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 均不构成对本公
告内容的任何保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2002年7月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银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概要

    ◆基金简称:基金银丰
    ◆基金交易代码:500058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29.7亿份
    ◆上市时间:2002年9月10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上市推荐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概况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银丰″或″本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据《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15年。
    基金发起人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39号文批准,全部30 亿份基金
单位于2002年8月1日开始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1.01元/基金单位。本基金发起人认
购份额占本次基金发行总份额的1%,即3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认购18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认购300
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认购300万份, 占
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0.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向社会公开
发行28.30684亿份基金单位,承销团包销1.39316亿份基金单位。本基金的发行和募
集工作已于2002年8月9日结束。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8.30684亿份基金单位、承销团包销的1.39316 亿份基金单
位和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2002年8月14日全部划至本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本基金发起人公告银丰证券投
资基金于2002年8月14日成立,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正式管理本基
金。
    本基金30亿份基金单位已登记托管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本基金上市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2〗12号文审核同意,将于2002
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30亿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
为29.7亿份。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全体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总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法律法规如对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所应持有的基金份额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对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存续期15年(2002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4
日)。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结构
    发起人持有3000万份基金单位,公众持有29.7亿份基金单位。
    (二)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   持有人                               持有份额         比例(%)
    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50,000,000          8.33
    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9,316,000          4.64
    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          2.67
    4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00          2.00
    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50,000,000          1.67
    6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          1.67
    7 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          1.33
    8 张玉珍                                    31,730,000          1.06
    9 上海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29,000,000          0.97
    10 李军                                     20,000,000          0.67

    (三)基金持有人总数
    基金持有人总数为70198户。
    
    
三、有关当事人情况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
    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0年8月22日
    2.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友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公安路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7.7234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8年6月16日
    3.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6.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2年7月22日
    4.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彬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雨花路27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7年1月20日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长青
    联系电话:(021)68886600-6619
    公司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文批准, 由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目前下设八个部门:研究发展部、基金管理部、  中央
交易室、市场开发部、运作保障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和督察员办公室。此外,
还设立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等非常设机构。
    公司已经建立并健全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人员35人,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80%以上具
有硕士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设立日期: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黄秀莲
    咨询电话:(010)67597646
    发展概况: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 始终以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已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
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 业务
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 2001
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7,649多亿元,所有者权益1,201亿元,实现税前利润5 1 亿元。
2001年度,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2 9位。自成
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 中国建设银行遍布全国各地的业
务分支机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
务。
    2、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五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 深圳分行设
立三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3、主要人员情况
    张恩照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行长。1964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
国投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
行长、党委副书记。
    陈佐夫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主管行领导。1997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此前在高等院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多年。
    江先周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1986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
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4、托管已上市的基金说明
    截止2002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的上市基金有兴华、兴和、泰和、金鑫、
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华夏成长(开放式)等证券投资基金。
    (四)上市推荐人
    名称: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段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联系人:任滨田蓉
    联系电话:(021)68810886-669/52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何斌辉
    联系电话:(010)66568066
    名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65178899-86002
    传真:(010)65185233
    联系人:杜永良
    (五)验资机构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法人代表:尹永利
    联系电话:(010)88091188-150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孙奇
    
    
四、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基金管理人力求有
机融合稳健型与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 构造一个使长期资本增值与当期收入水平适
度匹配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
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和债券,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也将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成熟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
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主要
投资于国债、相对安全的企业普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持有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总资产的25%,最高可达55%。
    (三)投资理念
    1、主动管理
    基金管理人注意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为证券市场的长期上扬趋势提供了有力
支撑;与此同时,作为迅速扩张的新兴市场,不同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经常出现明显的
阶段性和差异性,通过对基金的主动管理,根据证券市场运行特点, 适时调整资产配
置比例和基金投资对象,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回报。
    2、周期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 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
险经常超过成熟市场的水平。基金管理人注意到证券市场具有较明显的周期运行特
征,因此非常强调市场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将从基础研究着手实行周期管理, 顺应市
场脉动节奏,尤其重视中线投资机会。
    3、组合管理
    证券价格受企业价值、供求关系和市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资产类
别、不同行业或其他特征类别的证券(股票和债券等),在不同的市场运行阶段,呈
现出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和不同的市场流动性。通过组合管理, 利用不同类别证
券之间基本因素、收益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影响因素的差异性, 构建和优化证
券组合,进行分散投资,可以减少和分散风险,同时提高基金的中长期投资收益。
    (四)基金投资策略
    基于上述理念,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 基础研究与策
略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以及
不同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寻求符合基金投
资目标的最佳组合。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分析框架,
遵循以下策略,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 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
结果,结合市场运行周期特点,确定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及行业投资比例范围, 由
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当判断股票市场逐步趋向多头时, 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并相应减持债券
及现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25%);反之,当判断后市转趋悲观时, 可减持股票投
资并相应增加债券及现金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亦不得超过55%); 当判断后市为震
荡调整时,本基金将在上述限制范围内保持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的适度平衡。
    当判断某个特定行业将从低谷回升并趋于繁荣时, 本基金将增加对该行业上市
公司的投资比例;反之,当判断该行业景气面临调整时,可减持相应上市公司的投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建立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从对企业的基础分析入手,采用定性
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营规模、成长趋势、财务状况、竞争地位、  市
场特性等多个角度对符合投资范围的股票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研究。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价与
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并考虑市场周期运行特点,选择
股票进行投资。?鸸芾砣私莼疽蛩亍⑹谐∏榭龊痛笾谛睦淼纫蛩氐谋浠
适时对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强调债券投资在投资组合表现中的重要作用。 基金管
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 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
异,权衡债券的盈利能力与变现能力,构建并适时调整债券组合, 在追求投资收益的
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五)基金经理
    黄毓平,基金经理,男,1964年生,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任职于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期
间主要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和研究咨询工作。
    李澳,基金经理,男,196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自1993年起
进入原君安证券公司(合并后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担任研究
所研究员、公司二级市场风险控制员和证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六)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5%, 不高于基金资产总
值的5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五、基金契约摘要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发起人代表全体基金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任,同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本基金契约, 以其所合法拥有的财产发起设立本基金并
委托基金托管人持有和保管,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在本基金正式
成立后,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持有人。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并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契约;
    2、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发起人基金份额;
    3、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并以基金持
有人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并保证其陈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设立时以现金足额缴纳基金单位认购
款项及相关费用;
    4、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应持有基金份额, 并以基金
持有人身份承担相应的义务;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负责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
并承担发行费用;    
    7、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 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
的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自基金成立日起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
    4、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
    5、代表基金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6、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8、对基金托管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检查基金资产。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行
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 可采取一切合法措施
促使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或提供协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在合
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配备足够的物质和人员条件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
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保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5、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6、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10、确保基金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1、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持有人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1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 代表基金持有人持有并
保管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义
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契约规定,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
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确保基金资
产安全、完整;
    3、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的物质和人员条件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
务;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
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证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5、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与第三人托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保管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原始凭证;
    8、代表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 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
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9、监督基金的投资、融资行为及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于投资指令和划款指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有疑问的,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无法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时,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审查;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3、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4、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7、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持有人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后, 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作为本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并须承担相应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了解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
定的义务;
    5、转让基金单位;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单位;
    6、在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所涉及事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
    5、延长基金期限; 
    6、基金类型变更;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9、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6项为重大事项。
    (二)召集方式
    当第(一)条所列情形发生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的
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
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管
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负责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10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授权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
不少于5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
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5%。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50
人, 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总份额的15%;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持有人大会因达不到上述条件而无法召开, 则对同一议题可再次召集持有人
大会。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
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
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持有人大会议程: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 10
人, 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
    (4)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再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仍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按本基金契约规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该持有人大会应被视为有效召开(而不论
其出席人数及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且亲自出席会议与
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100万份基金单位及100万份基金单位以下的基金
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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