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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发行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发行时间:1998年6月16日
     发行协调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交易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单位:人民币元 发 行 价 格 面 值 发行费用 募 集 资 金
    每份基金单位 1.01 1.00 0.01 1.00
    合 计 2,020,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0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 本基金发起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 指《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发起人: 指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 其中:上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认购36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8%;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00
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200万份,占基金单
位总份额的0.6%。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
     (四)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请详细查阅《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鲍 友 德
     电话:(021)63231111
     传真:(021)63290944
     联系人:刘益朋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6038816
     传真:(0531)2969855
     联系人:谷琛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电话:(021)58406531,58881111-106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孙志方
     (二) 基金发行协调人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鲍友德
     电话:(021)63231111
     传真:(021)63290944
     联系人:罗永斐、张荣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方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15楼E,F座
     法定代表人:黄伟民
     电话:(021)58793228
     传真:(021)58792338
     联系人:罗绍林
     经办律师:黄伟民,罗绍林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石人瑾
     电话:(021)63070766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吕秋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秋萍,朱鸣里
     五、发行安排
     (一)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二) 发行时间:1998年6月16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 则在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申购。
     (三)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
     (四) 基金单位总份额为20亿份,其中:发起人认购6000万份;向社会公开发
行19.4亿份。
     (五) 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1.00元,发行费用0.01元。
     (六) 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的整数倍。
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
单位。
     六、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 即超过本基金批准
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时, 本基金
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在发行期结束
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
     (三)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管理人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利率的走势
和通货膨胀预期决定本基金国债投资组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状
况决定本基金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
势分析选择股票的投资组合;
     (2)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约
束,并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权衡投资中的收益和风险。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研究发展部和基金投资部以及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
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研究发展部专门从事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研究,利率和通货膨胀走势分析, 行
业发展状况研究,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价值评估、走访调查以及证券市场趋
势预测和分析。其职责是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根据国外成熟基金的惯例, 研究发展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
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便投资决策的基础
更为坚实和雄厚。
     研究发展部将建立健全研究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经理及相关
人员组成,其功能是为基金投资拟订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
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该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如遇紧急情况亦可召开临时会
议。主要工作为适时调整基金的资产结构,合理分散基金的投资期限,良好规避基
金的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发展部所提供的研究报告, 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投资的期望值和风险性作出投资计划。投资决策
委员会还将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
的抗风险能力。
     (3) 基金投资部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
     基金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总体投资计划, 参考研究发展部的研
究报告,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
     (4)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由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非常设议
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定期召开会议,制订和监督执行风险控制政策,根据市场价
格水平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四) 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1) 本基金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力求更好地规避
投资风险。
     (2)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中长期为主, 注重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上市公司价
值的长期增长,通过充分参与中国优秀上市公司的价值增长,使基金持有人从中获
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3)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 在防范风险
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 本基金亦部分投资国债,以调节投资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 分散
风险,使基金的收益表现更加稳定。
     (5) 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性能。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有:
     1、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出现
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当然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使其购买力下降。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使基金从国债投资及上市
公司利润分配所得现金产生购买力下降。如果基金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投资
实际上就发生了亏损。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有
较大相关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九、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二) 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开立基金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
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三)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
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
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 上市证券以当天市场收盘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为准;
     2、 未上市股票(指申购的新股)以其成本价计算;
     3、 未上市国债及未到期定期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
算;
     4、 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每日计算,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
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每日扣除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之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
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完成;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 本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
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
日内公告。
     十五、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
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形式进行披露,并反映基金在
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 临时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时间后2 个工作日内
公告。
     4、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时间后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三) 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
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转让基金单位;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延长基金期限;
     (6) 变更基金类型;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本基金发起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出席方式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 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公告。
     6、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7、 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 基金发起人
     (一) 基金发起人情况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鲍友德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1年7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投资信托;国际信贷;金融外汇;租赁;证券;房地产; 国际招
标;进出口;咨询服务。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赢利。1995年、1996年、
1997年分别实现利润总额5.58亿元、6.43亿元、6.86亿元。
     2、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8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1年5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类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代理
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证券抵押融资;基金和
资产管理;企业重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1996年经机构重组后当年赢利1.37亿元,1997年实现利润总额5.10亿元。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6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二)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取得基金收益;
     (4) 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5)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 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 遵守基金契约;
     (4)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 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情况
     1、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设立日期:1998年6月
     3、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4、 注册资本:5000万元
     5、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6、 发展概况: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文批准成立。
     7、 主要人员情况
     徐建军先生:董事长,47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市财政局综合
计划处副处长,预算处处长,第四分局局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襄理,副总经
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培君女士:董事,48岁,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办公
室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柳亚男先生:董事,44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人民银行金
管处副处长,山东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现任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杜建国先生:董事,50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康健联合开发公
司总经理、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常务副总经理兼证券部经理。
     韩方河先生:董事,总经理,47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
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
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
     宋耀鼎先生:监事长,33岁,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交易
部副经理、武汉业务部经理,现任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亚清先生:监事,45岁,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省价格研究所副所长、江苏
省价格信息中心主任,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
大学、扬州商学院兼职教授,具有6年证券从业经历。
     孙志方先生:监事,30岁,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
     为更好地体现专家理财精神,公司高度重视员工素质。业务人员来自国内外主
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相当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平均年
龄30岁左右。公司员工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高级管理
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
     8、部门设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基
金投资部、基金核算部和监察稽核部。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1) 监察稽核部
     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独立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2) 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市场走势等研究分析以及信息收集。
     (3) 基金投资部
     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计划。
     (4) 基金核算部
     负责基金的财务会计事务。
     (5)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人事、教育培训、行政事务等。
     9、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1)风险控制制度
     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组成,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
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确定基金
资产的分散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2、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公司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评估、
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提出改善建议;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
定风险控制办法。3、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 不得从事
《暂行办法》所禁止的业务。4、坚持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
与管理公司自有资产相独立,实行分帐管理;基金和管理公司的会计人员以及工作
场地互相分开。5、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每笔交易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
6、加强内部信息控制,实行空间隔离和门禁制度。7、前台与后台部门独立运作。
8、控制交割清算风险,选择信誉好、效率高的证券经营机构。
     (2)内部监察及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直接接受总经理领导,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独立开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内容:1.基金管理稽核。主要是检查各部门在基金投资管理
中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业务规章制度。2.财务管理稽核。 主
要是审查监督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财务收支和费用、成
本、利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是否符合
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是否体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3 .
内控制度稽核。负责调查和评价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4.其他稽核事项。主要指对重大违法违纪事故和案件与有关部门进行的联合稽核,
其他总经理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稽核的事项。
     监察稽核部的权限:1. 向公司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2.有权检查被稽核
部门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查阅有关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3. 查实实
物资产,并就实物资产与帐面资产进行核对。4.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对被
稽核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5.抽查各项流程作业。6.
调查员工交易是否违背关系人交易等相关法规。7. 经总经理同意后有权参加被稽
核部门的有关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座谈和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档案。8. 有权
要求被稽核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支持配合监察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调查证明材料
和必要的办事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9.在稽核后,对被稽核的部门、 人员提
出的不合规定的业务、财务、钱物等活动的建议或意见,有权限期整改或答复。
     (3)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
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
公司的开支情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与基
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
培训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
人才培训和发展计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
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使公司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 基金管理业务;
     (二) 发起设立基金;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
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
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 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储存;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1)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3)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
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4)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5)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投资
时间等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
总经理若干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2、 设立两个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前者是基金运
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后者的主要
职能是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评估、监控基金投资风险,提出改善建议;
     3、 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制度;
     4、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4)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5)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运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六)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运用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 《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9)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 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6)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廷焕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5号
     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到1997年底,各项
存款余额达到22,511亿元,成为国内第一家存款突破20,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财务状况:1996年末,全行总资产40,48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968亿元。13 年
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财务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
     2、 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总部,主要业务部门有交易监督部、资金清算部、
核算管理部、内控保障部,在上海和深圳设托管分部。总共员工20人。
     3、 人员情况
     刘廷焕先生:中国工商银行行长。56岁,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董事、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金融时报社副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现
任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党组书记。
     谢渡扬先生: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副行长。49岁,副研究员。曾任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工程咨询
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
     赵智勇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3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计划处副处长、处长,地区中心支行行长,总行资金计划部处
长,资金计划部副主任,兼筹资部总经理。
     4、中国工商银行除托管本基金外, 同时托管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和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
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息,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 从事基金投资;
     2、 挪用本基金资产;
     3、 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员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7)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一) 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 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二十二、基金清算
     (一)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安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法律意见书;
     4、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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