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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并兼顾对收益型上市公司及债券
的投资
     发行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发行方式:上网发行
     发行时间:1999年6月9日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价格 面值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
     每份基金单位 1.01 1.00 0.01 1.00
     合计 3,030,000,000 3,00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0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指《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基金发起人:指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即3000万份, 其中:上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
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 占基金
单位总份额的0.2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
25%。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认购份额的50%。
     (四)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
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请详细查阅《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电话:(021)63213048
     传真:(021)63236119
     联系人:宋忠伟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2959970
     传真:(0531)2969855
     联系人:谷琛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林益森
     电话:(0571)7913404
     传真:(0571)7028432
     联系人:孟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电话:(021)58403944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孙昌海
     (二)基金发行协调人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电话:(021)63213048
     传真:(021)63236119
     联系人:宋忠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方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01号森贸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民
     电话:(021)68411166
     传真:(021)68412255
     联系人:罗绍林
     经办律师:黄伟民,罗绍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石人瑾
     电话:(021)65070766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吕秋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秋萍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二)发行时间:1999年6月9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在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申购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外)。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为30亿份,其中:发起人认购3千万份; 向社会公开发行
29.7亿份。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1.00元,发行费用0.01元。
     (六)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 0 的整数倍。
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
单位。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9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购者单个帐户
的中签份额不得大于本基金总规模的3%,即9000万份基金单位, 超出部分由本基
金的发起人按比例认购,投资者不得认购。
     (七)基金单位持有数额的限制:单个投资者基金单位的持有数额不得超过基金
总规模的3%,即9000万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24亿元人民币, 即超过本基金批准
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
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在发行期结束
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
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并兼顾对收益型上市公司及债券的投资,
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享受到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管理人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 根据利率的走势和
通货膨胀预期决定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状况
决定本基金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分析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
     (2)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约束,
并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权衡投资中的收益和风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发展部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的分析研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在认真分析研究发展部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及其它
外部信息的基础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即确
定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
     (3 )基金投资部下属的各基金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
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
分析报告,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并交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4)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
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1)本基金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力求更好地规避投
资风险。
     (2)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兼顾资本利得和红利、利息收入。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60%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余
40%投资于收益型上市公司及债券,以期获得较高的红利、利息收入。
     本基金所投资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如网络技术、电子通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 传
媒业等;
     2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财务状况良好,保持较高的利润增长率;
     4决策层能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作出合理的战略规划。
     本基金所投资的收益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所处行业及其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
     2财务状况良好,利润来源比较稳定;
     3市盈率相对较低;
     4派现能力较强。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 在防范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本基金亦部分投资债券,以调节投资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 分散风
险,使基金的收益表现更加稳定。
     (5)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本基金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是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其标准和程序为: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选择的标准是: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
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的程序是:
     (1)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用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使用期满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2、提供的市场大势分析报告及市场预警报告;
     3、研究报告被基金管理公司采纳的数量;
     4、证券经营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要求完成的专题报告;
     5、资料库使用等服务。
     根据以上的评价体系,基金管理人对各证券经营机构(不仅限于选用席位的机
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排名,符合要求者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
者予以剔除,重新选择研究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机构选用其交易席位。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权提
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服务的质量,分配基
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1、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安信基金目前选用的是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当然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成长型的
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着经营决策、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
流动等风险;而收益型的上市公司则会遇到国家经济周期循环、市场饱和程度、产
品成本控制、企业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使其购买力下降。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使基金从债券投资及上市
公司利润分配所得现金的购买力下降。如果基金的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投资实
际上就发生了亏损。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有较大相关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 因此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
可能会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尽管基金管理人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来
避免不同基金投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影响的产生。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以及证
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已上市证券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
交易日平均价为准;
     2、未上市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
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 本基
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
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 %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
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 ×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
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深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当年沪综指涨
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
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深市总市值+年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沪市总市值+年初沪市总市值)/2;
     业绩报酬每个会计年度末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会计年度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
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3—7项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税收
     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一)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
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五号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及基金资产净值,并在指定报刊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披露
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4、基金净资产值:每周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告。披露基金
净资产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
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召
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
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 提前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公告。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1年7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投资信托;国际信贷;金融外汇;租赁;证券;房地产;国际招标;
进出口;咨询服务。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赢利。199 6年、1997年、
1998年分别实现利润总额6.43亿元、6.86亿元、3.71亿元。
     2、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8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1年5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类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代理
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证券抵押融资;基金和
资产管理;企业重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1996年经机构重组后当年赢利1.37亿元,1997年实现利润总额5.10亿元,1998年实
现利润总额1.51亿元。
     3、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益森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4年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有
价证券的代保管、鉴定和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抵押融资业务;基
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企业重组、收购和兼并业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公司
财务状况良好,1996年实现利润总额1.02亿元,1997年实现利润总额1. 99 亿元,
1998年实现利润总额0.78亿元。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6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1998 年盈利
1201万元。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情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6月
     3、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6、发展概况: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文批准成立。
     7、主要人员情况
     徐建军先生:董事长,48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市财政局综合
计划处副处长,预算处处长,第四分局局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襄理,副总经
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培君女士:董事,49岁,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办公
室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柳亚男先生:董事,45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人民银行金
管处副处长,山东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现任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杜建国先生:董事,51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康健联合开发公
司总经理、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兼证券部经理。
     韩方河先生:董事,总经理,48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
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
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
     邵杰军先生:总经理助理,31岁,管理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孙昌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34岁,经济学硕士,经
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资金部经理,瑞士汽巴精化(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宋耀鼎先生:监事长,34岁,经济学硕士。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交易部副经理、
武汉业务部经理,现任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亚清先生:监事,46岁,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省价格研究所副所长、江苏
省价格信息中心主任,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
大学、扬州商学院兼职教授,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
     孙志方先生:监事,研究发展部经理,31岁,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项目经理,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
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为更好地体现专家理财精神,公司高度重视员工素质。业务人员来自国内外主
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相当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平均年
龄30岁左右。公司员工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高级管理
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
     8、部门设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基
金核算部、监察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非常设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
组成,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有关副总经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和有
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风险控制。
     (3)基金投资部
     由各个基金的基金经理及集中交易室组成。本基金管理人已管理了安信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诚信、尽责”的原则为每个基金配置不同的基金经
理。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研究部的投资建议及自身的判断,从
投资决策委员会拟订的个股投资名单中选择个股,制定该基金的具体投资组合计划,
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各基金经理之间、基金经理与集中交易室之间
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建立相应的“防火墙”,保证各基金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集中交易室的交易员一般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易指令,对多基金价格相近、数量较大的指令采取综合平衡、比例实施的
原则,由集中交易室负责人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各基金的利益无法通过以上
交易原则达到完全公平体现时,由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解决。
     (4)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政策研究、行业和上市公司调研、债券研究和市场走势研究及信息收
集,研究成果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共享。
     (5)基金核算部
     负责基金的财务会计事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财务核算是独立分
开的。
     (6)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各基金运作的监察工作,保持各基金运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各基金之间信息
的交叉,杜绝本公司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内幕交易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7)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人事、后勤等综合性事务管理、自有资产的管理及电脑系统的
建立和维护。提高公司计算机交易系统的性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各基金的证券投
资业务,使各基金经理能实时对各自基金交易进行监控,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对
所有交易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方法的改变,可能会对现有的机
构设置及决策程序作适当的调整。
     9、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的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还制定了以下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
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2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
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
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
制度,建立中国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
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各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下的的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
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中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内部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
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
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
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调查公
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针对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某
一家上市公司的总持仓量(如果总持仓量达到9%, 即提示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某一
上市公司的投资提出警告);实时监控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之间的交叉交易,杜绝内
幕交易的发生;检查集中交易室是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
     监察稽核部的权限: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
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
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国
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
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
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
说明;监察稽核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
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公司设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提交董
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
事长报告。
     (3)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
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
公司的开支情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与基
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
培训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
人才培训和发展计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10、经营状况
     (1)截止1999年6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仅有一家, 其基本情况
如下:
     1基金名称: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成立日期:1998年6月22日
     3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4基金资产净值:2,411,550,212.33元
     5基金单位净值:1.2058元
     6基金分红情况:1999年4月6日,每100份基金单位分红4.2元,折合年回报率7.
94%。
     (2)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 实收资本
5000万元。截止1998年12月31日,总资产已达6,407万元,净资产5,701万元,实现
利润1,201万元。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
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使公司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
     (一)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起设立基金;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
决定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
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 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储存;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1)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
     (3)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
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4)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5)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投资
时间等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
经理若干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2、设立两个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前者是基金运
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后者的主要
职能是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评估、监控基金投资风险,提出改善建议;
     3、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制度;
     4、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监督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5)《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
组建以来,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交通银行1998年被世界权威金融杂志《欧洲
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止1998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4,839.23亿元,实收资本 117
亿元;1998年,交通银行境内行实现利润25.48亿元,人均创利5.61万元。 交通银
行自重新组建以来,保持连续赢利的记录,实现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水平均名列国
内五大银行前列。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
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17人。
     3、主要人员情况
     王明权先生,交通银行行长,52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12月至
1993年8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1993年9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
记。
     刘育长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总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57
岁,高级经济师。1992年9月至1996年9月,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1996年10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成员。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49岁,大学学历,曾任交
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
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张咏东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监管交易部经理,3 0岁, 经济学
学士,经济师。
     林侃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清算核算部经理,31岁,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苏玉平女士,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部经理,2 8岁, 经济学
硕士。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综合规划部经理,4 4岁, 大专学
历,经济师。
     4 、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截止
1999年6月4日,普惠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1.1 140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为:
     (1)提名: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
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续期和转型
     (一)基金的续期
     本基金期满前12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提议,基金持有人大
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延长基金期限。
     (二)基金的转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可以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
     二十三、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二十四、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安顺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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