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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
     发行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发行时间:1999年10月15日
     发行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将通过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国企股的重点投
资,以积极与稳健并重的投资原则,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发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签署日期:1999年10月11日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 指《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招募说明书 指《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
爱建信
     托投资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三、 基 金 设 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基金持
有人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即3000万份, 其中: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本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 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认认购750万份,占本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认购750万
份,占本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 占本基
金单位总份额的0.25%。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低于其认购份额的50%。
     (四) 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
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请详细查阅《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四、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商城618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10-68498543
     传真:010-68483942
     联系人:王革文 倪毓明
     2、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15-5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钟麓
     电话:0571-5069372
     传真:0571-5069126
     联系人:李国强
     3、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香港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俭
     电话:021-64692179
     传真:021-64392118
     联系人:蔡越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21-62569156
     传真:021-62531262
     联系人:丁昌海
     (二) 基金发行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10-68498543
     传真:010-68483942
     联系人:王革文 倪毓明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路177号金茂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史焕章
     电话:(021)50498946
     传真:(021)50498947
     联系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沈国权 聂鸿胜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石人谨
     电话:021-63070766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曹培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培青 汪阳 吕秋苹
     五、 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二)发行时间:1999年10月15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基金发行,经证监
会批准后,在下一个工作日顺延申购。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为30亿份,其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向社会公开发行
29.7亿份。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1.00元,发行费用0.01元。
     (六)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的整数倍。每
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单
位。
     六、 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资金超过24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
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
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活期存款利息将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将通过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国企股的重点投资,以积极
与稳健并重的投资原则,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将主要投资于沪深两市中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国企股。这里
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是指具有较强业务扩张能力和较大业绩增长潜力、股票市
场价值具有较大上升空间的公司;依据目前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国企
股是指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大于30%、 国有股股东为
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股票。
     2、投资组合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由股票投资和债券投
资两部分组成,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20%。股票
投资由两部分组合而成:稳定成长型国企股部分和快速成长型国企股部分,两部分
占股票投资组合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
     稳定成长型股票的判断标准为:成长性来自于企业自身主营业务的增长潜力,
具体表现为企业主营业务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地位突出,主营业务的增长是公司长期
持续增长的主要源泉,有产品、技术、销售渠道、特许权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基金
股票投资的稳定成长国企股部分目前将着重投资于总股本规模不低于4 亿股或流通
股规模不低于1亿股的国企大盘股。
     快速成长型股票的判断标准为:成长性来自于因企业的重大实质性变化而带来
的公司业绩的高速增长潜力。现阶段具有这种高速增长潜力的股票较为突出地集中
在具有资产重组概念的国企股上,因此本基金的快速成长国企股部分将侧重于对这
部分股票的投资。这里的资产重组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资产
置换、资产出售等方式,使企业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善的
经济行为。
     在遵循以上投资组合目标和范围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变化,
保留下述对投资范围和组合进行调整的权利:
     (1)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国企大盘股和资产重组股两类国企股中缺乏足够的
投资机会来满足基金的投资目标,管理人可将不高于1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它具
有成长型特征的国企股票。
     (2)如果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条件的判断, 认为基金股票组合的两部分中的
一部分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优于另一部分,管理人可适当调整两部分的组合比例。
     (3)如果非国企股票在整体市场中的比例达到相当程度、 使国企股在稳定成长
和快速成长股票方面的选择受到影响,或非国企股所提供的上述两种概念的成长型
股票高于国企股可提供的投资机会,基金可适当投资于成长型的非国企股票,但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将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三) 投资理念
     金鑫基金是主要投资于国企股票的成长型基金。基金将其股票投资组合分成稳
定成长的国企大盘股部分和快速成长的国企资产重组股部分。这种定位的主要依据
是:
     1、基金专注于国企股的定位主要来自于“国企改革将不断深化、 国企改制而
来的上市公司将不断成长”的基本判断。国有企业改革在今后若干年内仍将一直是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大型优势企业不断发展壮
大,使低效、亏损企业通过重组和调整得以脱困和发展。目前国有经济进行战略布
局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方针和加快国企兼并破产步伐、改
善国企资产负债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具体措施,将把国企改革带入一
个突破性进展阶段。相应地,证券市场中的国企股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
     2、现阶段国企股的成长有两种模式较为突出:一种是经营状况稳定、 业绩良
好且能保持长期持续增长的稳定成长模式,一种是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
有实质性改善、业绩有大幅增长潜力的快速成长模式。本基金兼投资于这两类具有
鲜明特征的成长型国企股。
     3、在第一种成长型国企股中,国企大盘股占据主导地位。 国企大盘上市公司
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排头兵,是证券市场稳定成长的中坚力量。国企大盘股中的优势
企业多数经营稳健,主营业务突出,市场份额稳定,赢利能力较强,处于行业龙头
地位。借助证券市场的功能,这些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治理结构不断提
高和完善,重点投资于这些高质量的蓝筹股公司是本基金稳定成长的基础。另一方
面,基本面的稳定使此类股票的股价波动风险相对较低,风险与收益的均衡关系适
中。
     4、在第二种成长型国企股中,以资产重组企业最具有代表性。 在国企改革进
入突破性进展阶段时,资产重组这一股市永恒主题将有更充分和更广泛的发挥。资
产重组股基本面的重大变化和业绩的改善,直接表现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重新定
位和大幅上升。本基金将一定比例投资于此类高成长性的市场板块,可使基金的成
长型特征得以充分体现。但在另一方面,基本面的不稳定使得此类股票股价往往波
动较大,在提供较高收益的同时也表现出较高的投资风险。
     5、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将稳定成长部分和快速成长部分的比例定为6∶4 ,
目的是在稳定成长的基础上谋求成长增加值,体现了本基金稳健与积极并重的投资
理念。
     (四)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形成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稳定成长型国企大盘股的选择
     依据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大于30%、 国有股股东
为第一大股东和总股本规模不低于4亿股或流通股规模不低于1亿股的标准,确定国
企大盘股部分的投资范围,在此范围内挑选具有稳定成长特征的股票。
     稳定成长型国企大盘股的选择,将基于对投资范围内的股票的业绩成长性和内
在价值的综合评判。这种评判分为历史分析和预期分析两部分:历史分析主要是通
过历史数据的分析形成对公司基本面的评判,如通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
情况来作出业绩成长性评判,通过市盈率、市净率、历年分红情况来作出价值标准
评判等等;预期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预测数据对公司将来的发展前景作出评判,这
需要考虑经营环境带来的各种潜在的利润贡献以及公司内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组织变更等等因素。综合两方面的评判,挑选出经营状况稳定、业绩良好且能保持
长期持续增长的股票建立投资组合。
     2、资产重组股的选择
     资产重组股投资对象包括从基本面分析有重组可能、重组后经营状况将有实质
性改善的股票,和已公告重组但重组后所具有的增长潜力尚未得到市场普遍认识的
股票。资产重组指收购兼并、股权投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资本运
营活动,资产重组股从重组方式上可以分为生产分布调整类重组、组织结构类重组、
债务重组、政策适应类重组等等类型。确定投资范围时将充分考虑这些不同类型的
资产重组股。对于具有资产重组概念的国企股,管理人将以重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重组方案的合理性以及预期的市场认可程度等标准进行选择。
     由于投资资产重组股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人在确定资产重组股的投资对象时
将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对于有重组可能的股票,主要从有关政策环境、财务状况、
内部管理等方面入手,仔细分析,严格鉴别,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健操作。
对于已公告重组的股票,将主要侧重于预期分析,从重组后的行业属性、主业经营
等方面判断其前景趋势,结合股票的市场估值,挑选具有潜在增值特性的股票进行
投资。
     除以上投资策略之外,管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和建立投资组合时,还将把投资
对象的良好流动性和投资组合的合理分散性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管理人将遵循长期
投资、谋求基金稳定增长的投资目标,但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或管理人在基于股
票基本面的判断,认为股票的市场价格偏离其合理价格,管理人将选择买入或卖出
此类股票,由此可造成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短线操作行为。
     (五)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 根据利率的走势和通货膨胀
预期决定债券投资比例;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状况决定行业投资战
略;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
     (2)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约束,
并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权衡投资中的收益和风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开发部提供的报告和建议是公司投资决策的基础。 研究开发部通过对
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的分析研究,根据公司不同的决策层次,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小组提供具体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公司的投资运作
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发展部所提供的报告、 建议及其它外部信息的基础
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及公司规定的必须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的重大投资项目。
     (3) 证券投资部下属的各基金经理小组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
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在研究开发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
报告的基础上,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交易指令交中央交
易室执行。
     (4)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
险控制意见。
     (六) 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的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证券信贷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证券投资部下设的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
作,主要成员有:
     钱华先生,基金经理,35岁,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在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策研究室工作,历任中国华阳联合租赁公司国际业
务部经理、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稽核部总监、研究部总监。
     曹继东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2岁,经济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中
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计划处科长、深圳建设财务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分公司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研究部副总监。
     王雄辉先生,基金经理助理,29岁,经济学硕士,2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教
于南开大学数学系。1998年进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分析和研究开发
等工作。
     此外,公司研究开发部还将在宏观环境分析、市场走势分析、行业分析及上市
公司调研等方面支持基金管理小组的工作。
     八、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标准为:
     (1)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
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
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
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定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二) 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
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咨询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由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研究论文;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料库。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选用席位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也关注并接受暂未选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研究报告和信息咨询,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
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
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也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另外,因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为国企股,国家有关国企改革的政策变化也会对基金净值和收益产生影响。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国企大盘股和资产重组
股由于行业背景或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或达不到预期
的实质性重组效果,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使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下降,从而给基
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及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相关的影响。
     (三)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 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它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的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名义在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帐户
和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
得被处分。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以当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的前一个交易日
平均价为准;
     2、未上市股票(指申购的新股)以成本价计;
     3、未上市债券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采用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 则基金管理人
依据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二、 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 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
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 本基
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
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
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① 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 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年内利
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年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沪市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当年深市综
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80 %+同期
国债收益率×20%;
     沪市平均总市值=(年初沪市总市值+年末沪市总市值)/2
     深市平均总市值=(年初深市总市值+年末深市总市值)/2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得出当年基金的净收
益金额,作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同时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以确定基金管理
人是否应计提业绩报酬并计算其数额。业绩报酬于12月31日进行预提,在次年经审
计调整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设立第一年(1999年)的年初资产净值及指数起始值等指标以基金成立日为
准。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为: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遇公众假期延至节
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 上述第3~7项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
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至少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 于每个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 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一)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并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形式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形式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指引》的规定。
     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 及基金投资
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
成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4、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布一次。 基金管理人须于每次公告截止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
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
时公布未扣除与拟扣除,收益经审计后公布计划分配收益的净值。
     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无需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
     (二)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包括下列情况: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本基金经理的变更;
     4、 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5、 管理公司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 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7、 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提前终止;
     10、 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1、 其他重大事项。
     (三)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本基金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
     (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 本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
场所、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 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时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除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3%。
     (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本基金发起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通知
     由召集人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基金持有人的会议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形式, 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 提前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公告。
     6. 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7. 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 基金发起人
     (一) 基金发起人情况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7.2718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8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
鉴证;代理证券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
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99年由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合
并而成立的;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
盈利;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高的证券公司。
     2、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钟麓
     注册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15-521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3年12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金融和信托投资业务;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房地产业
务等等。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俭
     注册地址:上海市香港路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6年8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金融和信托投资业务等。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3月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股东: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二)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规定认购基金单位;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4)取得基金收益;
     (5)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并对所发生费用按比例分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3、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4、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199号
     6、设立概况: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文批准, 由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四家金融机构联合发起成立。
     7、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金建栋先生,董事长,55岁,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综合计划司、金融管理司司长和国务院证券委办公
室主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长。
     罗新泉先生,董事,52岁,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内蒙古电力管理局处长、
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王益民先生,董事,48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上海市分
行副处长、浦东分行副行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长。
     汪宗熙先生,董事,66岁,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副局长、局
长,现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陈勇胜先生,董事、总经理,41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投资
银行总行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泰证券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福寿先生,董事,52岁,大专,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办
公室副主任、主任,现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
     李梅女士,董事,35岁,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学院任教、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司和金管司工作,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执办主任、证券交易二部总经理,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李予谨女士,监事长,50岁,大专,会计师,曾在黄浦无线电元件厂会计股、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财会处工作,曾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部总经理。
     谢宗锵先生,监事,72岁,本科,高级研究员,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副处长、
办事处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顾问,现任上海
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高级顾问。
     丁昌海先生,监事,督察员,33岁,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发行
二部项目经理、副经理,董执办副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副总监、
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坚先生,副总经理,52岁,研究生进修,历任上海长城电缆厂生产计划科科
长、上海普陀区人防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市体制改革研究所所长助理,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钱华先生,总经理助理,35岁,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江苏省
委党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华阳联合租赁公司国际业务部等单位工作,历任
中国华阳联合租赁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公司目前设五个部门,分别是证券投资部、研究开发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
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其中证券投资部下辖中央交易室和基金经理小组。公司设立证
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小组两个专门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非常设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监及其
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
     (2)风险控制小组
     由公司有关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投资业
务的风险控制。
     (3)证券投资部
     由各基金经理小组和中央交易室组成,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
略,进行具体的基金投资操作。各基金经理小组之间、基金经理小组与中央交易室
之间保持独立。各基金经理小组具体进行本只基金的投资工作,所有基金投资的交
易指令须委托中央交易室统一进行。
     投资管理部总监负责协调各基金间交叉投资问题,中央交易室具体办理证券投
资的日常交易。在出现不同基金对同一只证券的交叉交易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 出现同买、同卖时,以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为各基金输入交易指令, 保证
以合理的价格完成各基金的交易指令。
     ② 出现一买一卖,必须立即上报监察稽核部和投资管理部总监, 在核准后方
可执行,确保不进行关联交易。
     (4)计划财务部
     负责基金财务以及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等工作。本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别配
备各自的基金会计,相互间保持独立。
     (5)研究开发部
     负责宏观政策、行业研究、上市公司分析、债券研究和国内外市场研究。
     (6)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 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工
作;负责监督和防止基金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和信息交叉,确保各基金的独立
性和依法规范管理。
     (7)综合管理部
     负责人事、文秘、后勤等综合性事务管理、公司财务管理、自有资产的管理、
新基金策划、宣传等工作。同属综合管理部的电脑部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和通讯设
施的维护。
     公司目前员工均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三年以上证券业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工作
经历的人员比例为80%,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随着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的合并,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也将间接受益,人
员安排将得到充实,研究力量将得到加强。
     9、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客观性和
操作性;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
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互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
制度,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少失误发生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中
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督察员制度
     公司设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督察员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会议,对公司内部管理、基金运作、制度执行、遵守法
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
限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
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
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和基金资产组合情况;负责公司
有关部门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权限: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
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
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即通称的防火墙或中国墙;
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
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
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
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4)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与公司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
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
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
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主要内容:
编制财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
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基金收
益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制定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5)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制度是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
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收录用,劳动合同,职位设置与职务任免,岗位聘
任制度,人事考核,考勤制度,薪资福利,教育与培训,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
和档案管理等。
     10、经营状况
     (1)截止1999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仅有一家,其基本情况
如下:
     ① 基本情况
     名称: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1998年3月2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② 截止1999年9月30日数据
     基金单位净值:1.3768元
     基金净值增长率:37.06% 折合年增长率:49.41%
     ③ 1998年收益及分配情况
     年末净收益:每基金单位0.075元
     收益分配:每基金单位0.049元
     ④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由证券投资部下设的金泰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
投资运作,主要成员有:
     徐智麟先生,基金经理,41岁,研究生进修。曾在大学从事教学工作,后进入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监。证券从业经历6年。
     隋素梅女士,基金经理助理,34岁,经济学学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营业部工作。历任国
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营业部经理,现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监。
证券从业经历7年。
     胡定超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4岁,经济学硕士。曾在湖北省信息中心、深圳
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深圳南山基金管
理公司高级主管、研究咨询部副经理、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公司
总裁助理。证券从业经历9年。
     (二)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录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谋求最大利益,
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1. 基金管理业务;
     2. 发起设立基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具有下列义务:
     1. 公司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 谨慎的人在
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1. 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2. 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在任何其它营利性机构兼职,并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
的商业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时,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在董事会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投资分析、投资决策、投资操作相分离的制度,建立健
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重大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建立稽核、监察制度,定期、不定
期地稽核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形成稽核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将基金的资产或其他信托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
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业务守则以防止业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6个月前以书面
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予以清算;并于清算后向工
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公告。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的记录。
     (六)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资产;
     (2)取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已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机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基金管理人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照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
     (八)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
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
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
动。公司任何人员,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
得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得泄露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
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大基金投资者如发现本公司员工发生上述行为,请向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举报,
举报电话:021-62569156-43,传真:62531262。
     二十一、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设立日期: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发展概况:
     成立于1954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一
切金融业务。
     财务状况:
     近年来,建设银行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金融风
险为重点,强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力提高资
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全行综合性经营能力、竞争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大
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截止到1998年,全行资产总额19389亿元, 一般
性存款余额15222亿元,贷款余额12563亿元。1997、1998年分别实现利润18.78 亿
元和22.1亿元。
     2. 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规划制度处、基金市场处、清算核算处、市场监督处,拥
有员工17名。
     3. 主要人员情况
     周小川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博士,51岁。历任国务院体制改革方案领导
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副
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副行长,44岁。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大连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算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总经理。
     许占涛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42岁。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
公司财会部、基金部、委托部、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
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 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 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 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存续期
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 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
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
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 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二十四、 基金清算
     (一)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 基金清算费用
     基金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的所持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小组在基
金清算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在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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