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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及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指《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发起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即3000万份。其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认购10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333%;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000
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333%;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份, 占基金单位
总份额的0.333%。
     本基金发起人所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以
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0.5
%,即1500万份,并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
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邵淳
     电话:(010)64172875
     传真:(010)64172800
     联系人:郭静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德胜门外东滨河路B1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电话:(010)68581166
     联系人:吴小红
     3、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邵淳
     电话:(010)65515588
     联系人:夏红
     (二)发行协调人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8581166
     传真:(010)68587832
     联系人:吴小红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金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法定代表人:于德彬
     电话:(010)65263518
     传真:(010)65263519
     联系人:戴华
     经办律师:刘治海贺宝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于连国
     电话:(010)65227601
     传真:(010)65227521
     联系人:董佑胧
     经办注册会计师:董佑胧苏金其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
     (二)发行时间:1999年7月8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 将在下一
个工作日顺延申购。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为30亿份,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 向社会公
开发行29.7亿份。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1.00元,发行费用0.01元。
(六)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单
位。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9号文的有关规定,申购者单个帐户的
中签份额不得大于本基金总规模的3%,即9000万份基金单位, 超出部分由本基金的
发起人按比例认购,投资者不得认购。
     (七)基金单位持有数额的限制:单个投资者基金单位的持有数额不得超过基
金总规模的3%,即9000万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24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
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募集费用,已
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有机结合, 力求基金收益率超越我国证券市场的
指数增长率(以沪市综合指数为参考),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组合
     1、资产分配比例
     本基金净资产的50%进行指数化投资,以上海综合指数(A股)为参照指标;另
外30%进行积极投资,主要投资于沪深两市成长型股票;其余20%投资于债券。
     2、投资理念
     (1)本基金资产在指数化投资、积极投资、债券投资中进行适当分配,谋求较
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
     指数基金是一个在国外发达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的基金品种,与积极管理、 旨在
跑赢大市的基金相比,其独特优势在于仅以追踪大市为目的,排除了选择个股和入市
时机的管理风险,尤其在市场上升阶段其表现往往优于多数积极管理的基金。 由于
其成本低廉、风险适中,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本基金的资产在指数化投资、积极投资、债券投资的分配比例为5:3:2。 债
券代表的是低风险投资,积极的股票投资为高风险、高收益,而指数化部分为风险适
中投资。本基金对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工具进行了适当组合, 是一个风险与收益均
衡、资产分配全面、专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基金品种。
     (2)中国股市的长期趋势基本是以上升行情为主导,指数化投资能够充分分享
股市成长的收益,具有独特的优越性。
     我国目前仍属发展中国家, 整个国民经济将会继续保持多年的较快发展速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管理体制的不断理顺, 一大批包括众多民营企业在
内的企业将会焕发出更大生机,迅速成长起来,成为管理规范、机制灵活、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的长期趋势将
会以上升行情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指数化投资有可能取得良好收益。
     (3)指数化投资与积极投资相结合,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股市行情, 体现了稳
健中求超越的投资目标。
     在上升行情中,指数化投资易于通过充分投资获得大盘上涨带来的基本收益,而
积极投资部分又可以发挥基金管理人优势,精选可能超越指数的个股进行重点投资;
在下跌行情中,由于指数化投资有最大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为仓位的及时调整、回避
风险提供了可能,而积极投资部分可以选择抗跌性强、收益稳定的股票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方法
     (1)指数化投资部分
     本基金净资产的50%进行以上海综合指数(A股)为参照的指数化投资,即投资
组合中股票构成及数量比例参照上海交易所综合指数(A股)编制方法确定。 基本
方法为投资组合包括所有沪市上市公司A股股票,每只股票的数量比例以其总股本为
权重确定。
     在按照上海综合指数(A股)进行投资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个别调整:
①在上市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可能被摘牌等情况时, 把该股票从投资组合中剔除;
②对于同行业股票,在总体权重不变的情况下 ,可以对个股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但股票调整只数不超过上海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10%。
     本部分投资的总体仓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的
中长期相对指数低位加大仓位,在中长期相对指数高位减少仓位,但本部分投资的仓
位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在仓位调整时, 本部分投资的股票组成和数量
比例仍保持与上海综合指数基本一致。
     本部分投资的参照指标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更换:①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能够全面代表沪市市场整体情况的其它指数;②出现能够全面
反映中国股市的指数。管理人更换参照指标后, 本部分投资的基本组合亦将进行相
应变换。
     (2)积极投资部分
     本部分投资对象主要为成长型股票,以谋求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选择范围为上
海及深圳交易所公开上市所有公司股票,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运用30%资金进行积极投资的目标是, 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超越指数
的业绩。
     成长型股票主要为基金管理人认为长期内经营业绩增长率能够高于平均水平的
上市公司股票。成长型股票的主要特点为:
     ①所处行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如信息产业、生物医药、环境保护、传媒业等;
     ②在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③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较快;
     ④公司管理层对企业发展有合理的战略规划。
     4、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国债
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是兴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投资组合管理
     (1)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积极投资部分及债券投资部分实行分类操作,
基金管理人指定专门的交易帐户用于指数化投资部分的操作。
     (2)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将通过专用交易系统进行操作。
     (3)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四)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投资管理部下设的兴和基金管理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主要成
员有:
     邹翔先生,基金经理(全面负责管理组工作),32岁,经济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从业经历6年,先后从事
基金研究与设计、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等工作。
     林浩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0岁,经济学硕士。曾在上海海运学院管理系、 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工作。1998年进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从事基
金投资工作。证券从业经历4年。
     郭树强先生,基金经理助理,27岁,经济学硕士。1998 年进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先后从事证券分析、证券交易、基金投资等工作。
     此外,兴和基金管理组还配备3—5名证券投资分析人员,协助上述人员进行投资
管理工作。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和国家财政、货币等经济政策确定总体投资策略;
     (2)根据对大势的研判确定指数化投资部分和积极投资部分的仓位; 根据对
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选择长期内经营业绩增长率可能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股票,
建立积极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 确定债券投资
组合。
     2、决策方式
     (1)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相关
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
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 由下设的兴和基金管理组进
行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本公司为不同基金配备独立的基金管理组, 各基金
管理组之间相互独立。投资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协调不同基金之间业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个非常设议事机构,由相关副总经理、 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基金投资业务的风险监控。
     (2)决策程序
     研究发展部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 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投资管理部提供研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研究报告, 制定总体投资策
略。投资管理部下设兴和基金管理组,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确
定具体的投资方案。
     本基金管理组与本公司的其他基金管理组保持独立, 直接依据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独立进行兴和基金的投资工作, 同时本管理组所有成员专门负
责兴和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不参与本公司所管理其它基金的投资管理。 未经允许
公开的资讯在不同基金管理组之间不能进行交流。
     ⑶决策执行
     本基金管理组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后,所有交易须委托中央交易室进行。 中央交
易室属投资管理部,独立于各基金管理组。
     (4)执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执行完毕,投资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经签署后存档
备案。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0、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1、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2、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
股票的价格;
     13、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
择的标准是:
     1、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3、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上
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用席位。对于以前选用
席位券商,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
行综合评价,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提供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和大势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实用性、及时性和数量;
     2、本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的完成情况;
     3、综合信息及资料库提供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选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 同时亦关注暂
未选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以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基金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每家
基金通过上述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 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
交量的30%,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
告的质量高低,在各使用席位上分配“兴和基金”的交易量。
     (四)其它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及支付的佣金
等信息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资产的50%进行指数化投资, 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最
为突出。综合分析,本基金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尤其
对指数化投资部分影响更大。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特征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这些都会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
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
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给
投资带来风险。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兴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以及证
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已上市证券按公告截止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 以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基金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5
%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 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
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
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的管理费率为每年1%,其它部分的管理费率为每年 1.5
%,则综合管理费率为每年1%×50%+1.5%×50%=1.2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5%年费率计算,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
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 %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 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
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
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
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年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沪市综指涨跌幅×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得出当年基金的净收
益金额,作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同时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 以确定基金管理人
是否应计提业绩报酬并计算其数额。业绩报酬于12月31日进行预提, 在次年经审计
调整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设立第一年(1999年)的年初资产净值及指数起始值等指标以基金成立日
为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为: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公众假期延至节
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3--7项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
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按照《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
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同时,分别
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中期报告的格式和内
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 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
所有重大事项。
     2、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
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其他重要事项。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日后第1 个工作日内公
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
定后,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布未扣除与拟扣除
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布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净值。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公告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
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并在公告内容截止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托管人复核
盖章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的临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和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
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书面开会的形式,
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
告。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
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100年,自1998年4月9日至2098年4月8日
     主要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德胜门外东滨河路B1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3年4月28日
     营业期限:20年,至2016年12月30日
     主要业务:证券的承销;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交易的代理;证券抵押融资;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基金与资产管理。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新中街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2年10月8日
     营业期限:100年,至2096年11月20日
     主要业务:承销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有价证券;发行、代理发行债券;
有价证券抵押、贴现;有价证券的代保管、过户、见证,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境外证券业务等。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4)取得基金收益;
     (5)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上市公司]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及缴纳规定的费用;
     (3)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4)遵守基金契约;
     (5)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7)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3、法定代表人:邵淳
     4、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
     6、发展概况: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于1998年4月9日成立,并于1998年4月28日开始管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
     7、主要人员情况
     邵淳先生:董事长,56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华能金融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现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裁。
     成燕红女士:董事,42岁,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
兼北京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干部,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北业务
总监等。
     王邦志先生:董事,35岁,硕士。历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贷
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46岁,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副科长,
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光灿先生,副总经理,37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云南省昭通县委农
村政策研究室干事、组织部股长;云南省昭通地区计经委金融科科长、经济研究所
所长;河北省巨鹿县副县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戴勇毅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9岁,硕士。 历任万国证券公司
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李金发先生,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35岁,经济学硕士。 历任洛阳耐
火材料厂财务处成本科科长、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基金经理, 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张晓晖先生:监事,36岁,硕士。历任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通汇科技
与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经理,北京其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技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辛洁女士:监事,32岁,经济学硕士学历,经济师。1990 年进入中国科技财务公
司投资信贷部工作,1994年3月进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先后在投资银行部、 基金管
理部工作。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公司设置五个部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基金核算部、监察稽核部、综
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非常设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
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风险控制委员会
     由公司有关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基金投资
业务的风险控制。
     (3)投资管理部
     由各基金管理组和中央交易室组成,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
进行具体的基金投资操作。各基金管理组之间、基金管理组与中央交易室之间保持
独立。各基金管理组具体进行本只基金的投资工作, 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须委
托中央交易室统一进行。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协调各基金间交叉投资问题, 中央交易室具体处理相关
的日常交易。在出现不同基金对同一只证券的交叉交易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出现同买、同卖时,以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为各基金输入交易指令,保证以合
理的价格完成各基金的交易指令。
     ②出现一买一卖,必须立即上报监察稽核部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在核准后方可
执行,确保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4)基金核算部
     负责基金日常交易的计算机网络维护、基金财务以及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
等工作。兴和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别配备各自的基金会计,相互间保持独立。
     (5)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政策、行业研究、上市公司分析、债券研究和国内外市场研究。
     (6)监察稽核部
     由副总经理领导,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 负责基
金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监督和防止基金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和信息交叉, 确
保各基金的独立性。
     (7)综合管理部
     负责人事、文秘、后勤等综合性事务管理、公司财务管理、自有资产的管理、
新基金策划、宣传等工作。
     公司现有人员37名,68%以上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证券从业经历三年以上
或金融从业经历五年以上的占72%,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
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分管运作与风险控制;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贯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操作
环节:
     独立性原则: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独立工作,
直接向负责风险控制的副总经理负责;
     集体决策原则:由公司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基金独立原则:投资管理部内部分设兴和基金投资管理组和其他基金投资管理
组,由不同的基金经理分别独立操作,保证各只基金间的相互独立性;
     重点防范原则:投资管理部是风险防范的重点,内设中央交易室和基金管理组,
实行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分离。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决策体系、监控体系、执行体系和自律体系等。
     业务部门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业务运营中实行恰
当的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
各种审批手续。
     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即时保存交易记录、投资计划备案、 交叉交易
情况备案;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
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完整;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 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察,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内部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
     监察稽核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
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公司各个部门实行监察稽核;负责汇编各种
法律、法规资料并报送有关部门,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事项;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
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评价基金投资与决策的形成与执行情
况;负责审查、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审查、评价基金和公司财务作业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负责处理公司
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防止公司管理的各
只基金之间有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
     监察稽核部的权限:
     向公司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监察稽核部有权查阅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
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查实实物资产,并就实物
资产与帐面资产进行核对;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
区隔和无形区隔;监察公司员工遵守职业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等;对被查部门或个
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对导致问题发生的责任人、对拒绝提供证
据、隐瞒或毁灭证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
导责任。
     公司设督察员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 提交董事会通
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应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
告。
     针对公司管理多只基金情况, 监察稽核部将实时监控公司所管理的所有基金持
有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总持仓量;实时监控不同基金间的交叉关易;监控中央交易室
是否按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对待所有基金。
     (3)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 不同基金之间的基金财务严格区分。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
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提高基金运作和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主要内容:编制财
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金;管
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 基金收益分配
和公司利润分配;制订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规范公司和员工的组织
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
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 主要内容包
括:部门职责,招收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任免,
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10、经营状况
     (1)截止1999年7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仅有一家, 其基本情况
如下:
     ①基本情况
     名称:兴华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1998年4月28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②截止1999年7月2日数据
     基金资产净值:2,886,574,749.16元
     基金单位净值:1.4433元
     基金净值增长率:34.61%折合年增长率:68.66%
     ③1998年收益及分配情况
     资产净值增长率:7.4%折合年增长率:10.89%
     收益分配:每基金单位0.022元
     (1998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全年加权平均值为5.44%;自兴华基金成立日起
沪深两市综合指数按期末总市值加权增长率为-13.52%)
     ④投资管理情况
     1998年是兴华基金成立的第一年,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恶化、 国内特大洪灾等因
素造成的股市大幅调整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保持清醒头脑,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有效
地抵御了风险,并抓住了下半年反弹行情,为基金持有人取得了稳健收益。在1998年
的投资实践中,兴华基金管理人逐步树立了稳健投资、规范操作,为基金持有人谋求
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理念。基金管理人在注重股票投资同时, 十分重视对国债市场
判断与操作,在对物价持续走低,实际利率高企,政府不断降息等政策的准确判断下,
国债投资取得较好回报。
     ⑤基金经理
     兴华基金由投资管理部下设的兴华基金管理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主要
成员有:
     王亚伟先生,基金经理,28岁,工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历任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业
务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研究部经理。1998年进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从事基金投资工作。证券从业经历5年。
     江晖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1岁,理学学士。 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
际期货经纪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二处副经理。1998年进入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从事基金投资工作。证券期货从业经历6年。
     腾天鸣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0岁,工学硕士。曾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8年进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证券分析、投资管理工作。 证券从业
经历5年。
     此外,兴华基金管理组还配备4名证券投资分析人员, 协助上述人员进行投资管
理工作。
     (2)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实收资本7000 万
元。截止1998年12月31日,总资产9899.6万元,净资产9773.6万元,税后净利润2773
.6万元。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坚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七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而设立。
     第十四条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3850 55%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60 38%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90 7%
    
     第二十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直接或间
接买卖股票。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推荐,股东会选举。其中, 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推荐两名,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两名,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推荐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第一大股东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两名,其中,股东代表一名,职工代表一名。
     第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非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考核、奖惩制度;
     (九)本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遵守以下限制:
     (一)公司须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二)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期满后, 公司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需达到规定比例的最
低要求。
     第五十六条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 合理设置组织
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需要聘用
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防止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损害公司、股东、基金投资者利益。
     第六十条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应严格分开。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⑴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⑵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⑶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⑷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现任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责任;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⑴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⑵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⑶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⑷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
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资金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证
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2、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3、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
股票的价格;
     14、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⑴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⑵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⑶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⑷《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⑵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
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⑷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⑸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⑹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⑺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⑻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⑼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⑽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⑾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⑿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0年以上;
     ⒀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⒂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⒃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为
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
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公司任何人员,除为公司
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
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大投资者如发现本公司员工发生上述行为,请向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举报,举报
电话:010-64156666-5015,传真:64172880。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设立日期: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小川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发展概况:
     成立于1954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从事我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一切
金融业务。
     财务状况:
     近年来,建设银行始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为重点,强化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意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努力提高资产质量
和经营效益,全行综合性经营能力、竞争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盈利能力大大提高,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截止到1998年,全行资产总额19389亿元, 一般性存款余额
15222亿元,贷款余额12563亿元。1997、1998年分别实现利润18.78亿元和22.1亿元。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规划制度处、基金市场处、清算核算处、市场监督处, 拥
有员工17名。
     3、主要人员情况
     周小川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博士,51岁。 历任国务院体制改革方案领导小
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副行长,44岁。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大连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算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许占涛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42岁。 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
司财会部、基金部、委托部、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前已托管兴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⑴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⑵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⑶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⑷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⑴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⑵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⑶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⑷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的5个工作
日内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地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
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⑴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⑵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⑴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⑵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⑷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⑸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⑹以基金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⑻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
     ⑽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⑾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⑿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⒀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⒁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⒂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⒃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免除;
     ⒄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与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
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转型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
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
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二十四、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4、对基金资产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照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的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15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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