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基金名称: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科瑞
    发行总份额:3,000,000,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人民币1.01元,其中0.01元为发行费用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发行相结合
    上网定价发行时间:2002年2月28日
    网下发行缴款截止日:2002年3月1日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招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2年2月8日
    科瑞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在网上和网下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30亿份基金单位。网
上向个人投资者定价发行的预定份额为15亿份基金单位;网下向法人投资者发行的
预定份额为15亿份基金单位,其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基金单位, 向商业保险公司
定向配售1亿份基金单位,余下13.7亿份基金单位由参与定向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以
外的法人投资者(包括未参与定向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购。如网上、网下一方
出现认购不足,而另一方超额认购,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双向回拨。若回拨后仍有
余额,则延长发行期,在延长期内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对法人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期
结束后仍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招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59号文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指《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招募说明书,指《科瑞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基金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持有人;
    基金发行主承销商,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基金发起人认购本次基金发行总份额的1%,即3000万份, 其中: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认购总份额的0.5%,即1500万份基金单位;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总份额的0.5%,即1500万份基金单位。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全体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总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 % , 即
1500万份基金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
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8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2722、2729
    传真:020-39799488
    联系人:顾晶、林海
    2.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余
    注册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东楼15、16楼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5.6205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汇4283万美元)
    成立时间:1984年12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40301
    传 真:020-83540384
    联 系 人:唐惠珍
    (二)基金发行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三层
    联系电话:010—84865562,010—84864818—63606、63631、63634
    传真:010—84868313
    联系人:杨宇翔 周钢 朱培军 张宇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白彦春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经办律师:杨小蕾,唐丽子
    联系人:杨小蕾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联系人:罗国基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发行相结合。
    (二)发行时间:科瑞证券投资基金的网上向个人投资者定价发行日期为2002
年2月28日,发行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网下向商业保险公
司及其他法人投资者发行的缴款截止日为2002年3月1日(上网定价发行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缴款截止时间为下午17: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基金发行,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后,可在下一个工作日顺延申购和缴款。若出现认购不足,则发行期延
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内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对法人投资者进行网下配售,一旦基金募
集份额达到30亿份基金单位,延长期即终止。有关发行期延长的情况,主承销商将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发行规模:科瑞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在网上和网下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30
亿份基金单位。网上向个人投资者定价发行的预定份额为15亿份基金单位;网下向
法人投资者发行的预定份额为15亿份基金单位,其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基金单位,
向商业保险公司定向配售1亿份基金单位,余下13.7亿份由参与定向配售的商业保险
公司以外的法人投资者(包括未参与定向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购。如网上、网
下一方出现认购不足,而另一方超额认购,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双向回拨。若回拨
后仍有余额,则延长发行期,在延长期内采用时间优先原则对法人投资者进行配售。
发行期结束后仍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五)发行价格:每份基金单位1.01元,其中:面值1.00元,发行费用0.01元。
    (六)本次上网定价发行部分, 参加申购的投资者每一帐户的申购量最少不得
低于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申购上限为基金总规模的3 %即
9000万份基金单位,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单位。网下发行部分,法
人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200万份,且申购数量必须为100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
未参与定向配售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申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10%,即30000万份基
金单位,商业保险公司以外的法人投资者申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3%,即9000 万
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成立
    本基金发行期结束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24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
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如本基金不成立, 基金发起
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 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将在发行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价值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价值被市场绝对或相对低估
的股票。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以价值型股票作为投
资重点。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资产在
股票、债券和现金间的资产配置。当判断股票市场趋势向好时,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
极进取的投资方式,加大股票投资比例,降低债券投资、现金的比例, 力求取得较好
的资本增值收益;当预测股票市场走势趋淡时,则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加大债券投资
和现金比例,避免股票市场大幅下挫时引起的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主要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相对和绝对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几个主要标准来选择价值型股票:
    1) 公司市盈率低于行业或市场的平均市盈率;
    2) 公司的市值与公司资产帐面价值的比率在同行业或全部上市公司中处较低
水平;
    3) 公司所具有的有形资产或专利、品牌、销售网络、专有技术、特许权、重
要客户等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
    4) 相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分红能力,其股价被市场低估;
    5) 目前盈利能力较低, 但在行业经营环境得到改善条件下其盈利能力有潜力
得到较大提高的公司的股票;
    6) 公司管理层或控制权发生了重大改变, 从而使公司盈利能力有潜力得到较
大提高而公司股价尚未完全反映该变化的。
    本基金管理公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流程和监控制度, 以实现股票投资组合的价
值型导向。主要包括及时监控市场和投资组合的平均市盈率、重大投资前的市盈率
试算、定期的控制达标、监察部的监察等措施。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3)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4)国家产业政策;
    (5)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发行契约所确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策略等,确定入选股票投资基本库的股票,并在参考国内大型券商以及研究
机构分析报告的基础上, 从股票基本库中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列入股票初选
库。
    (2)研究员对列入股票初选库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写出调研报告,
对其中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建议列入股票备选库。
    (3)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进行讨论,最终确定入选股票
备选库的股票,并根据市场情况对股票备选库进行修正。
    (4)基金管理组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制定投资
方案,并进行买卖操作。
    上述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程序等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改变。但如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发生变化,则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基金经理
    陈志民先生,现年31岁,硕士,具有6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基金科翔基金经理。
    (五)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于单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和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 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
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形式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专用交易席位。
选择的标准是: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
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
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 个股分析报告及
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二)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基金通过一个证
券经营机构购买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
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宜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风险揭示
    投资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及对宏观面、 行业
发展、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会较大程度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指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
现故障导致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基金受其他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等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科瑞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帐户及证券帐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三)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 托管人
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资产不得被
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l、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平均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平均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按市场平均价高于配股价的差
额估值;
    4、上市债券成本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平均价计
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
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成本以不含息价格计价,并按成本估值, 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
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银行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而无法或不宜采用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
时,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提。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
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基金费用第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
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必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中和结
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征得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时间预计在基金发行后45日内。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并刊
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中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中期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
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成投
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
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 基金所持股票应
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
时公布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净值, 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布已扣除计划
分配收益的净值。
    (二)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经理变更;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并就此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 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
查阅。公众亦可按工本费购买上述文件复印件。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延长基金期限;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项,除本契约另有规定的外,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根据有关规定于会议召开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基金上市的交易所核准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予以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棠
    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8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02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4号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基金
    自2001年成立以来,运行良好。
    2.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余
    注册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东楼15、16楼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5.6205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汇4283万美元)
    成立时间:1984年12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规定比例认购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及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梁棠
    3.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4.设立日期:2002年4月17日
    5.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28楼
    6.发展概况: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号文批准,由广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7.主要人员情况:
    梁棠先生,董事长。1958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
校长,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积累了丰富的金融、证券领域的管理经验。
    叶俊英先生,董事兼总裁。1963年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自1993年起, 担任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先后分管过投行、自营、研发、经纪、 债券及国际业
务,积累了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
    张优造先生,董事兼副总裁。1964年生,高级经济师, 历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罗永刚先生,董事。1965年生,工学硕士,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邢培强先生,董事。1953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
分行营业部、宣传部副部长,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商业处副处长。 现任天津信
托投资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王文灵先生,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大公国
际资信评估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共重庆市
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现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于克祥先生,董事。197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交易部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2年生,中国经贸界的资深专家, 曾任中国“复关”
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是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团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
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
    蒋火召 坪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生,美国宾西法尼亚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副教授,迈阿密大学教授、财务系主任,美国商品期货交易
委员会高级官员,香港中文大学教授、财务系主任、亚太工商研究所所长。 现为香
港理工大学商业及资讯学院院长兼财务管理系讲座教授,香港证券学院董事、 香港
证券及期货委员会下属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协和建设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协和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时富数码金融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在投资策略、
资产定价、衍生工具和新兴资本市场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 曾任加拿大
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核心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EMBA和高级经理培训中心主任。
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深谙中外管理理
论与实践,是知名的管理学专家。
    冼国明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
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在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国际资本市场领域发表专著近10
部,是联合国贸发会议聘为参加该组织每年撰写《世界投资报告》的中国专家。
    张红娜女士,监事长。1954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副科长、非银处科长。现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暨南大学经济
学院院长、金融学系主任。
    肖坚先生,监事。1969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香港安财投资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
资公司基金部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8.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为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实现公司的
稳健、持续发展。本公司设置了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运作支持部、注册登记
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和集中交易室。此外, 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现有人员四十多名,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大部分同时具有理工科和经济金融专业背景,主要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
历。
    9.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按效力大小分为四个
层次: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构建公
司治理结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稽核制度、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四个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等。它
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1)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度的制度。大纲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 原则、
业务控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等;大纲还提出了控制环境和持续的控制检验问题。公
司致力于营造一个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控制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
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公司建
立持续的检验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评,而且在必要时,拟请外部专家进行审评, 以确保公司
内控制度的适时性、有效性。
    (2)在内部控制大纲的基础上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财务管
理制度、监察制度、稽核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
    A.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和基金财务管理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
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
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
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B.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规范公司和员工的
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提高管理水
平,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主要内
容包括:部门职责,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及轮换交流制度,职位设置及职务
任免,人事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档案管理等。
    C.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制定监察制度。监察的职责
主要是作合规性检查。监察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公司管理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部
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基金契约的情况。
    D.稽核制度
    为了检查、评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定稽核制度。稽核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
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
    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强化职业操守,公司制定了员工守则和基金经理管理办法。
    10.经营状况:
    (1)截止2001年1月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名称、基金单位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净值:
基金名称 基金单位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科讯 8亿份 748,570,795.80 0.9357
基金科汇 8亿份 776,876,341.84 0.9711
基金科翔 8亿份 772,468,123.86 0.9656
    (2)最近三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7日成立,2001年年度财务状况正在审计
中。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1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
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12条 公司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第15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6 货币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6 货币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00 1/6 货币
总 计 12000 100% 货币
    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要求,股权比例可作调整。
    第30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38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十七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条款适用于独立董事;
    (2)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3)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4)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 财务负
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5)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6)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 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董事职责;
    (7)不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兼任董事;
    (8)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45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或利用公司专有或保密的信息为个人
或其亲友谋利。
    第48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7名为非独立董事。
    第51条 下列事项需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和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审计事务;
    (2)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4)基金经理的任免;
    (5)公司董事报酬的预案;
    (6)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64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一名为股东代表,一名为职工代表,一名为专家代表。
    第72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总经理由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或
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聘任,任期三年。
    第76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并组织实施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计划;
    (4)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7)制订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和福利保障方案;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督察员,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所有人员。
    (10)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
奖惩、升降级等措施;
    (1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协议、文件以及对外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12)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81条 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 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董
事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独立董事通过与罢免。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
察员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穿越公司防火墙。
    第86条 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或协议。
    第87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
人员。
    第91条 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限制: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转
让。其在基金存续期持有的份额其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现任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责任。
    2.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成立以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金玉凤
    联系电话:021-62083017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各
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交通银行1998年被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欧洲货币》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再次被国际权威杂志《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1998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165号文)批准,交通银
行正式成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1998年7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1998]30 号文)批
准,正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截至2000年末,交通银行总资产已达6281.82亿元,境内行实现利润26. 01亿元,
人均利润5.6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水平名列国内五大银行前列。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于1998年6 月获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部下设四个业务部门:监管交易部、清算核查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
这四个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三大职能:核心业务操作、内部监控、业务规划和拓展。
现有员工21人。
    3.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截至2001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了十只基金,分别为普惠、安顺、汉兴、
裕华、兴科、安久、科讯、科汇、久富、华安创新,累计基金资产净值达到163. 64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资产总值。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收取托管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
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除非基金托管人故意
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
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的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
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转型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
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
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二)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三)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编制基金清
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59号文《关于同意科瑞证
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七)《科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