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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银丰
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2年7月31 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 要】
发行价格 面值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
每份基金单位(元) 1.01 1.00 0.01 1.00
合计(亿元) 30.3 30 0.3 30
    基金名称: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存续期: 15年
    发行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发行方式: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
    发行时间: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8日
    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交易安排:发行成功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说明书概要】
    投资目标
    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在深入进行宏观、行业、公司和策略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运行特点,
以主动管理为核心,实施周期管理和组合管理。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
正常的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的25%-75%;债券投资
比例变动范围是:25%-55%;现金资产比例的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的0%- 20
%。
    选股标准
    综合考虑股票的基本面、市场面及预期等因素,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估筛选。
    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
    本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是: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75%+同期国债收益率* 25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封闭式平衡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风险相对较低品种,其风险
与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介于单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
或介于单纯的成长型组合与单纯的价值型组合之间,力争使基金的单位风险收益值
从长期平均来看大于比较基准的单位风险收益值。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是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定位管理信息系统(
Risk Mapping)和绩效评估系统。
    基金转型
    本基金封闭运行一年后,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
及《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指《银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符合基金契约第十二节规定的成立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准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指自基金成立日到基金终止日的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基金单位: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
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准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照
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享有基金收益分配权、出席持有人大会及其他相关权利
    基金持有人: 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基金类型变更:指本基金由封闭式转变为开放式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2〗3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本基金存续期为15年,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1%,即 3000
万份。其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8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0.6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上海市城市
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湖南广播电视产业
中心认购3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300 万
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1%。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进行本基金的转让、最低持有比例以及交易行
为和信息披露等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契约
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后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详细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查阅《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设立日期:2000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2、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方友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公安路
    设立日期:1988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77234万元人民币
    3、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人代表: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设立日期:1992年7月22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6. 2亿元人民币
    4、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彬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雨花路27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1997年1月20日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澎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主承销商
    名称: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段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电话:(021)68810886—669
    传真: (021)68812298 68811017
    联系人:任滨 高立金 田蓉
    名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65178899-86002,86005
    传真:(010)65185233
    联系人:杜永良 胡腾鹤 王小莉
    (三)代理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法人代表:张恩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电话:(010)67598410 67598412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窦振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中博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 齐瑞清
    注册地址: 北京中化大厦528
    电话:(010)68568529-205
    传真:(010)68568528
    经办律师: 冀宗儒 王勋非
    (五)验资机构
    名称: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法人代表: 尹永利
    联系电话:(010) 88091188—150
    传真:(010) 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史锋
    
    五、发行安排
    (一)发行方式: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相结合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单位,其中由本基金的发起人认
购30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将采用向投资者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网下发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帐户发售,网上发行将利
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代表全体基金发起人已与主承销商就本基金发行事宜签署承销协议,
将由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组织承销团履行相应责任。
    (二)发行时间:
    网下发行日期为:2002年8月1日(T-7)至2002年8月8日(T日)
    网上发行日期为:2002年8月8日(T日)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将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继续申购发行。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保留在上述发行时间内因投资者认购严重不
足致使基金无法正常设立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延长发行时间的权利。
如延长发行时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主承销商将另行公告。
    (三)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发行数量:本次基金单位总份额为30亿份(发起人认购份额3000万份基
金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售29.7亿份),其中:网上发行数量预定为9亿份基金单位,
占本次发行规模的30%;网下发行数量预定为21亿份基金单位,占本次发行规模的
70%。同时,主承销商将根据基金的网上及网下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来调整网上和网下的发行数量。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元,其中: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费用为人民币0.01元。
    (六)网上发行安排:主承销商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发行,
投资者可在指定发行时间内,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按公布
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
额为1,000份,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七) 网下发行安排:网下部分将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以及天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帐户,
分阶段按照“时间优先、先到先得”及“累计订单、比例配售”的原则,对投资者
进行销售。
    通过承销商帐户认购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参加认购的每一帐户最
低申购数量为50万份基金单位,且认购数量必须为1万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 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指定营业网点认购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最低认购数量为
1000份基金单位,且认购数量必须为1000份基金单位的整数倍。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上限为本基金总规模的10%,即3亿份基金单位; 其他单一
投资者认购上限为本基金总规模的3%,即9000万份基金单位。
    (八)如果网上有效申购总额与网下累计认购总额(含发起人认购量)小于本
次基金批准发行的总规模(即30亿份基金单位),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发行
期,但发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延长期内采用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投资者
进行网下配售;如发行期结束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银丰
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2年7月31 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六、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满时,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额与网下有效认购总额(含发起人认购
量)超过本基金批准总规模的80%(即24亿份),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如上述募集
资金总额小于本次基金发行的总规模(即30亿份基金单位),则余额由主承销商组织
的承销团包销。主承销商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帐户后,基金发行
完毕,本基金依法成立。
    (二)基金设立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满时未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或在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
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发起人将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承担基金全部募
集费用,并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把已募集到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退还基金投资者。
    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本基金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基金管理人力求有
机融合稳健型与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构造一个使长期资本增值与当期收入水平适
度匹配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
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和债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也将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成熟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
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主要
投资于国债、相对安全的企业普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持有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总资产的25%,最高可达55%。
    (三)投资理念
    1、主动管理
    基金管理人注意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为证券市场的长期上扬趋势提供了有力
支撑;与此同时,作为迅速扩张的新兴市场,不同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经常出现明显
的阶段性和差异性,通过对基金的主动管理,根据证券市场运行特点,适时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和基金投资对象,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回报。
    2、周期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
险经常超过成熟市场的水平。基金管理人注意到证券市场具有较明显的周期运行特
征,因此非常强调市场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将从基础研究着手实行周期管理,顺应
市场脉动节奏,尤其重视中线投资机会。
    3、组合管理
    证券价格受企业价值、供求关系和市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资产类
别、不同行业或其他特征类别的证券(股票和债券等),在不同的市场运行阶段,
呈现出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和不同的市场流动性。通过组合管理,利用不同类别
证券之间基本因素、收益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影响因素的差异性,构建和优化
证券组合,进行分散投资,可以减少和分散风险,同时提高基金的中长期投资收益。
    (四)基金投资策略
    基于上述理念,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基础研究与策
略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以及
不同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寻求符合基金
投资目标的最佳组合。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分析框
架,遵循以下策略,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
结果,结合市场运行周期特点,确定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及行业投资比例范围,
由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当判断股票市场逐步趋向多头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并相应减持债券
及现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25%);反之,当判断后市转趋悲观时,可减持股票
投资并相应增加债券及现金比例(债券投资比例亦不得超过55%);当判断后市为
震荡调整时,本基金将在上述限制范围内保持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的适度平衡。
    当判断某个特定行业将从低谷回升并趋于繁荣时,本基金将增加对该行业上市
公司的投资比例;反之,当判断该行业景气面临调整时,可减持相应上市公司的投
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建立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从对企业的基础分析入手,采用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营规模、成长趋势、财务状况、竞争地位、
市场特性等多个角度对符合投资范围的股票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研究。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价与
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并考虑市场周期运行特点,选
择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本因素、市场情况和大众心理等因素的变化,
适时对多因素证券定价分析系统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强调债券投资在投资组合表现中的重要作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
异,权衡债券的盈利能力与变现能力,构建并适时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
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五)基金的收益与风险特征
    本基金的内在价值取决于投资组合的市值,而基金在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将由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和基金交易的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可能上升,也可能
下跌。
    作为平衡型基金,本基金在任何时候均持有相当数量的债券资产,因此收益与
风险特征介于纯粹的债券基金与纯粹的股票基金之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
在股票市场上涨阶段由于持有较多债券将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滞后于纯粹的股票基
金,但是当股票市场转为下跌时,其风险将比纯粹的股票基金小。
    基金管理人力求通过多种手段控制和分散风险,但是基金持有人须注意到我国
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可能超
出可以控制的范围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上下波动。
    (六)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5%, 不高于基金资产
总值的5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5、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投资过程
    基金管理人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经理小组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基金的投资工作。基金的投资过程如下: 1、
投资分析和研究
    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发展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证券市场热点
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研究,制定投
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研究发展部对符合限制规定的拟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经过评级、估
值、特征分析和风险评判等,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汇总编制成基础股票库。在此
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考虑市场价格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拟投资对象的
收益与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在基金契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投资对
象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2、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等结果,考虑市场运行的
阶段和特点等,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并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规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或范围)以及行业投资
的比例(或范围),交由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
(或范围)和行业投资比例(或范围)等,主要从备选股票库中选择投资对象构建
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中
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小
组。
    5、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
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
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小组及相关人员。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督察员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小组
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
有关各项因素,并关注股票评级和备选股票库等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
调整和优化。
    以上投资策略、投资过程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变,
除非涉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的变化,可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八)本基金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主要成员有:
    黄毓平,基金经理,男,1964年生,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
任职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和研究咨询工作。
    李,基金经理,男,196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9年证券从业经历。自 1993
年起进入原君安证券公司(合并后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
研究所研究员、公司二级市场风险控制员和证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契约授权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
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交易席位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2、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能满足本基金安全运作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便捷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之需要,并能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职的高素质研究人员, 能及时提供高
质量的研究支持和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个股
分析报告及其它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经独立董事审议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
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交易佣金的水平;
    2、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3、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4、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课题所提供的研究成果的质量;
    5、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对本基金的开放程度;
    6、提供资讯和分析咨询建议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7、证券经营机构的办事效率;
    8、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
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
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做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
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
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发行风险
    本基金采取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发行,先由本基金的发起
人认购部分基金单位,再采用网下认购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并在网上、网下
之间进行适当的回拨。如网上、网下认购后仍有余额,则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
包销。虽然本基金有可能获得投资者的积极认购,但由于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因
此不排除承销团包销部分余额的可能,目前承销团已作好了包销的准备工作。
    (二)基金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内在价值取决于投资组合的市值,而基金在流通市场的交易价格将由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和基金交易的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可能上升,也可能
下跌。基金持有人应注意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金投资组合面临的系
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可能超出可以控制的范围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上下波动。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市
场的各种风险都会对投资活动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分析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购
基金款项利息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专用
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计算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单位转让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为准,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
    (1)送股、配股、转增股和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平均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 派发
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则按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八)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差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款规定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
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战争、火灾、地震、洪
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
分不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 ‰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契约第十七节第(一)款中第3—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相应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
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单位净值低于面值, 则不进
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上市时间拟定为本基金成功发行后一个月内。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发起人进行本基金的转让、 最低持有比例以及交易
行为和信息披露等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与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发
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 个
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
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及
时报告并公告。
    临时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基金经理变更;
    7、基金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基金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并就此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本分别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了解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
料;
    (4)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
所规定的义务;
    (5)转让基金单位;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基金单位;
    (6)在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所涉及事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9)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6项为重大事项。
    2、召集方式
    当第1条所列情形发生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
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
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负责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内容及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投票授权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
于5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5%;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
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总份额的15%;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持有人大会因达不到上述条件而无法召开,则对同一议题可再次召集持有人
大会。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
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
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
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人,
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再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仍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按本基金契约规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该持有人大会应被视为有效召开(而不
论其出席人数及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且亲自出席会议
与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100万份基金单位及100万份基金单位以下的基
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型等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提案,于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
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表决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由代表本基金权利
登记日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0年8月22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主要业务: 发行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 有价
证券的代保管、签证和过户;代理还本付息等权益分派业务;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
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财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连续盈利。
    2、名称: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友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公安路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77234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8年6月16日
    经营范围:为中外航空企业提供地面保障服务,供应水、电、冷热气、能源动
力;对下属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场地出租。
    财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名称: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6.2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2年7月22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参股经营、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建筑和装饰材料、设备贸易、实业投资
    财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名称: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彬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雨花路27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1997年1月20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各类实业;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和销售;音像制品出版发
行;影视器材销售。
    财务状况: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5、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2年6月14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发起设立基金, 并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签订基金契约;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发起人基金份额;
    (3)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并以基金
持有人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并保证其陈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 在基金设立时以现金足额缴纳基金单位
认购款项及相关费用;
    (4)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 在基金存续期间应持有所规定的基金发
起人份额,并以基金持有人身份承担相应的义务;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按照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 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负责退还所募集资金
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7)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发起人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3、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6、设立概况: 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
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
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1号文批准成立。
    7、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刘澎湃先生,195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等职。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李庆毅先生,196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
石化锦西炼化总厂财务处处长、体改办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锦西石化公
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
    董事李培英先生,1950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民航北京管理局处长,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等职。现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董事高国富先生,1956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工程博士。历任上海团市委副书
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
久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
    董事朱洪先生,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
省巢湖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上海证券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194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
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
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傅丰祥先生,1929年生,高级工程师、教授。历任机械工业部副局长,
国家体改委司长、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等职。1991年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研究设
计中心总干事、中国证券培训中心理事长、亚洲证券研究院理事、华东师大客座教
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1942年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
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
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谢朝华先生,1959年生,法学博士。曾先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欧盟对外关系委员
会、欧盟对外发展委员会、法国及比利时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1994年至
今任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独立董事秦荣生先生,1962年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长期
从事会计审计及证券市场研究工作。现任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组成员、财政部财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
师专门化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1963年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至今, 担任深圳市达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王长慧先生, 1969年生,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营业部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清算中心副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副经理。
    监事黄著文先生,1966年生,民主建国会会员,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通广电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信托投
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本公司员工。
    公司代总经理熊科金先生,1963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
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2000年至本公司
成立前,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组负责人。
    督察员周长青先生,1961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司主任科员,中信实业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部副总经理
等职。
    8、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设研究发展部、基金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市场开发
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部和督察员办公室等部门。此外,还设立合规
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
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35人,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者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8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
    9、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
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内设部门风险经理的检查监督、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
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
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
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等,具体包括环境
控制、法律法规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报告制度、
违规行为的监察稽核、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变计划等基本内容。基金管理人据此
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
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及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员办
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
常工作。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
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员将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
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
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
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
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二)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取信
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原则,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基金管理业务;
    (二)发起设立基金;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例如下:
    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2.5%;
    3、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1,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2.5%;
    4、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1,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2.5%;
    5、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1,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2.5%。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除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外, 独
立董事人选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没有
利益关系;
    (四)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董事职责;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除公司章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特别关注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公司总经理
同时出任董事。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加强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公
司运作的有效监督,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根据合理、有效原则,对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机构、总经理进行授权,
并监督检查其工作;
    (四)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发展计划和公司自有资金的重大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决定公司分公
司的设置、撤消或变更方案;
    (九)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发起和管理基金;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督察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须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十二)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审查公司的关联交易;
    (十四)决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十五)拟订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十六)股东会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总经理提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董事, 各
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十八条 监事由股东推荐的人选及员工代表担任, 其中股东推荐的监事人
选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的任职须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股东代表, 一名公司员工代
表。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产生。
    第八十四条 总经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行政及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根据董事会授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公司自有资金的合理
运用;
    (三)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和福利保障方案;
    (八)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但须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聘用和
辞退工作人员;
    (十)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
奖惩、升降级等;
    (十一)董事会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并提
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与新任基金管理人继任均须经中国证监会审
查批准;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前后两任基金管理人应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基金托
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基金名称。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1、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从事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处罚。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契约规定,自基金成立日起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
    (4)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
    (5)代表基金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6)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8)对基金托管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检查基金资产。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可采取一切合法
措施促使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或提供协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3)配备足够的物质和人员条件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独立,保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5)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6)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8)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
契约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确保基金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1)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
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
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持有人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1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
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
签定了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公司任何人员,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漏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
    法人代表: 张恩照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 100032
    营业注册号:1000001000444
    信息披露负责人:黄秀莲
    电 话:67597646
    1、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
济发展为已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
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
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1年末,全行
资产总额27,649多亿元,所有者权益1,201亿元,实现税前利润51亿元。2001年度,
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29位。自成立以来,中
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遍布全国各地的业务分支机构、
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2、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
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五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分行设
立三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3、主要人员情况
    张恩照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行长。1964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
中国投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陈佐夫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主管行领导。1997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此前在高等院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多年。
    江先周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1986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4、托管已上市的基金说明
    截止2002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的上市基金有兴华、兴和、泰和、金鑫、
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华夏成长(开放式)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能的。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从事《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除非《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不得为自身和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3、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对
他人泄露;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
行为。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税务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 法
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
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确保基
金资产安全、完整;
    (3)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 配备足够的物质和人员条件从事基金资产托
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证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5)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与第三人托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保管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原始凭证;
    (8)代表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 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
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监督基金的投资、融资行为及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于投资指令和划款指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有疑问
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无法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时,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审查;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3)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4)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7)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自身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持有人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与类型变更
    1、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扩募或在基
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的类型变更
    本基金发起设立后封闭运作一年以上,出现下列情形时,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本基金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等情况适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本基金由封闭转
开放的相关事宜:
    (1)基金管理人提议;
    (2)持有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议;
    (3)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向中国证监会及交易场所申请
暂停交易,并在获得同意后适当时候终止上市。届时基金管理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
最新核准的开放式基金契约主要条款,负责对本基金契约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该修改无须另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但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如果本契约规定的基金类型变更条件及相关内容与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条件不符,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提前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编制基金
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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